文档介绍:出口退税机制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摘要] 出口退税政策的主要作用在于提高出口货物国际竞争力,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并促进外贸出口持续发展。有效率的出口退税机制应当具备出口产品结构最优、财政负担均衡、税企权责对等三个基本条件。分析了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的成功之处和仍待完善的方面,并提出完善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 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政策建议
2004年,我国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了重大改革,目的在于实现“老账要还,新账不欠”的目标,以更好地发挥出口退税政策对支持外贸出口快速发展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的积极作用。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两年多来,虽然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了“老账要还”的老大难问题,到目前为止也基本实现了“新账不欠”的改革目标,且经过2005年再一次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负担比例,使得地方财政负担大为减轻。加强了征税和退税的衔接,进一步遏制了骗取出口退税问题的发生;建立了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额的体制,大大缓解了出口退税规模不断扩大与中央财政独自承载难以为继的矛盾;出口退税已从过去单纯促进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变为调控市场经济的重要杠杆,有效地强化了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当然,随着原有矛盾的逐步解决,新的问题又渐渐衍生出来。但是,出口退税基数核定过低,出口退税产品结构有待优化,以及几年后地方财政负担重的问题依然存在,出口退税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
一、现行出口退税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随着我国出口的逐年增长,中央财政面临难以为继的局面,欠退税数额越积越多,为此,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了新的出口退税分担机制。经过不到1年的运行实践,尽管新的分担办法实行后中央仍然承担90%左右的出口退税,但无论发达地区还是不发达地区,都急切呼吁难以承担超基数25%的出口退税,这说明地方财政承担出口退税的能力更弱。基于这种情况,2005年政府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文件,将超基数的出口退税中央与地方的分担比例由42∶∶,至此中央财政将承担全部出口退税的95%左右,矛盾再次集中到中央。从表面上看,发生大规模的欠退税是由于中央财政安排的退税资金不足造成,但出口欠退税形成的根本原因却是出口退税制度存在机制性缺陷。表现在,一是对外贸易过度强调出口创汇而忽视出口效益,几乎所有产品都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结构不适应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要求,在扩大了退税规模的同时,又没有体现出鼓励出口的政策倾向;二是出口退税规模和增长速度超过中央财政承受能力,导致欠退税大量存在,出口退税政策难以落到实处,真正需要支持的出口产品难,以及时足额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三是出口退税负担机制不利于对出口贸易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特别是地方政府缺乏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积极性,偷骗税违法事件时有发生。
,外贸出口较多的发达地区普遍反映,由于采购地与出口地不同,造成发达地区额外承担了部分出口退税,地方财政难以承受。对此普遍看法是由于出口退税基数确定的不尽合理造成的。从实际看,发达地区额外承担了部分出口退税,确实是其外贸部门从内地不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