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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林权登记制度.pdf

上传人:2982835315 2015/12/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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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文摘要度能够为林权改革提供制度支撑,衔接林权登记制度理论研究与实践需求的脱节,林权登记登记效力公信力实质审查预告登记登记错误林权登记源于林权管理和保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完善的林权登记制以巩固集体林权改革的成果。本文从民法的视角出发,以狭义的林权概念为基点,以林权登记的内容和法律效力、林权登记的规则设计、林权登记簿的完善以及林权登记错误的救济为体系,构建林权登记制度。林权登记的内容应契合集体林权改革的目标,按照林权的具体权利类型确定登记内容,并赋予其对抗效力、推定效力及公信力等法律效力。为了保障林权登记制度充分发挥制度功能,必须有一套设计严谨,符合实践需求的登记规则。通过走访实务部门***、运用归纳总结的方法,提出登记规则应确立以共同申请为原则、单方申请为例外的登记申请模式,并采实质审查为登记审查模式,同时辅之以责任分担机制等配套措施。而在林权登记簿中,以实例分析为基础,提出应吸收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两项登记类型为林权登记类型的基本内容,以适应新一轮林改的需求,实现林权登记制度与《物权法》的有效对接。同时,为了实现对林权人权利的救济,在明确林权登记错误赔偿责任为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可通过确定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界定赔偿责任的范围,并根据林权登记的特性,创新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等途径,完善林权登记错误的救济体系,实现法律制度价值的平衡。关键词:摘要
福建师范大学全日制硕士学位论文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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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全日制硕士学位论文
中文文摘林权登记是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法律规定,依法将有关申请人因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所产生的用益物权以及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林权登记簿,并由此产生特定法律效果的登记制度。从民法的角度研究林权登记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从集体林权改革的实践上看,林权登记制度有助于规范林权交易规则,为实现“放活经营权,确保收益权’’的林权改革目标提供制度支撑:从理论价值上看,林权登记制度能够满足物权公示的要求,有助于解决因物权法定原则对林权保护造成的理论障碍,从而有效地维护林权人的合法利益。通过对我国林权登记立法现状进行考察,可以发现,我国的林权登记规范行政管理色彩较浓,对林权登记制度也缺少统一的制度构建,存在效力等级低,权威性不足,适用范围有限的局限;《物权法》作为实体法,其对登记制度的规定都相对原则,而林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具有周期长、流转性强等鲜明的特性,需要更加细化的具体规则配套跟进。第一,明确登记内容及法律效力。在确定林权登记内容时,应以林权的权利体系为基础,依照林权的权利体系所包含的具体权利类型⋯森林经营权、林木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三项作为林权登记内容的基础体系,既体现登记内容的类型化、基础性和体系化,又保持与林权的权利体系的相通性。在确定林权登记模式为登记对抗主义模式的基础上,赋予林权登记对抗效力、推定效力和公信力的法律效力。第二,设计运行良好的程序规范。合理可操作、符合现实需求的登记程序规则不仅能够保障林权登记制度充分发挥制度功能,也能够使特定登记法律效力发挥实效。。其一,林权登记程序的启动主要是依当事人的申请,申请的方式是以共同申请为原则,以单方申请为例外,申请人必须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物权合意的合同、身份证明文件、行政许可文件及处分限制文件等。其二,通过考察典型国家关于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的立法例,并结合林权登记的特性,认为应当采用实质审查的方式,以保障登记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使登记公信力的赋予有其合理性和可能性,继而发挥物权公示原则应有的法律效果。同时,为了在登记结果的准确性和效率性之间追求平衡,可在林权登
所有人对林权客体、林权权属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协助登记机构进行审查;在询规则设立上,应当保持登记簿的公开性,同时辅之以必要的查询制度,通过确立记错误并非必须是同一权利人、同一登记种类,以此与注销登记相区别;异议登记记申请进入登记机构的审查程序前,设置前置程序和配套措施分担一部分审查责任,如引入公证人程序,由公证机关对契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引入相关利益人作证制度,针对林权客体权属不清、四至难定、标识不易认清的特性,由相邻人、律师代理拟定林权合意契约的场合,由律师依合同履行保证双方订立契约的真实意思和契约内容的合法性之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三,在林权公告中,针对目前林权公告实践中存在的公告内容不统一的不足,应统一公告内容,明确公告的期限、方式,使其既满足物权公示原则的需求,又不侵犯林权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第三,编制完善的林权登记簿。其一,编成体例上,采用物的编成主义,以森林资源客体为中心为编制模式,既有利于国家对森林资源信息进行动态掌握,也有利于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