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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二 契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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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二 契税.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征税范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产权承受人交的财产税。[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赠与,交换;[3]房屋买卖。[4]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房产折价款(即债的本金+利息)(只有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债部分的房产时,免契税。)[5]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按入股房产现值(即评估价)(以自有房产作股本人经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免契税。)[6]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7]房屋赠与的受赠方,获奖方式取得的,一定交契税。赠予方的土地增值税有免税的:A直系亲属,B直接赡养义务人,C政府福利公益事业。[8]房屋交换(以房换房):A等值——免契税,B差价支付方——征契税。C个人交换自住房——免土地增值税。[9]改制:A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国企—50%以上—国有控股公司—85%以上—新公司(免税)[10]公司股权转让——免税。[11]合并:A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免,B新主体——征。[12]分立:投资主体相同的——新成立公司,免契税。[13]出售:安排职工A100%+3年以上——免;B30%以上+3年以上——减半征收。[14]注销,破产:A债权人承受相当于债务金额的抵债土地、房屋——免契税,B其他:同[13]条件,有免也有减半征收,或全征。[15]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征。A分期付款方式——合同总价款,一次性征契税。B单独计价——单独征,与房屋统一计价——同房屋征。C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D改变土地用途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合同——征,按补缴额及费用。E连房带地转让——按转让的总价款,征。F转让、抵押、置换土地,只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即所有权)——征。二、减免范围:[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免征契税。[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3]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6]外国驻华领事馆等——免。[1]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2]拆迁:重新购置住房,拆迁补偿款部分——免,超额部分——征。[3]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自2010-10-01起,A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家庭唯一住房——减半征收契税;B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家庭唯一住房——1%。C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4]事业单位改制(2010-04-01~2011-12-31)A改制为企业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免;B投资主体变化:安排职工:100%+3年以上——免;30%以上+3年以上——减半征收。C划拨地——补缴出让金——所有权——交契税。三、税率3-5%,1%。四、应纳税额:[1]核定计税:A赠与(房屋、土地使用权);B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且无正当理由的房屋交换。[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价格A协议方式: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B竞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