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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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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iris028 2020/6/23 文件大小: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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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海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20〕1号)和《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的通知》(粤农规〔2020〕6号)精神,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培育示范典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二条区级家庭农场申报认定与监测,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由区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街道及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助配合。第四条申请认定我区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主体合法。经营者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含农村社区居民)、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二)设施完善。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农田基础设施和附属生产配套设施;具有必要的农业机械;具有较强的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三)人员稳定。农场主长期、稳定、直接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家庭劳动成员数量。(四)规模适度。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不少于5年,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种植业的,以粮食、水果、茶叶、蔬菜种植等连片土地经营面积不低于50亩,设施农业生产的面积达到15亩以上;(2)从事水产养殖水面积50亩以上;(3)其他符合以家庭经营为主,进行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经营主体。(五)管理规范。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过程要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六)对符合认定条件且完成农产品溯源体系建设的家庭农场优先认定为区级家庭农场。第五条家庭农场原则上每年评选认定一次,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当地街道农业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二)初审推荐。由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三)评选认定。由江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评选认定。(四)发文公布。区家庭农场的评审结果在江海区政务网站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后,由江门市江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授予“江海区家庭农场”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区家庭农场名录。第六条申报家庭农场需提交以下材料:江海区家庭农场申报表(见附件)。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包括农场经营者专业技能,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