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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所有权结构与控制特征研究.doc

上传人:gumumeiying 2014/2/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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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所有权结构与控制特征研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所有权结构与控制特征研究
【摘要】在“国退民进”成为经济改革重点的背景下,本文对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控制方式进行了定性描述和定量分析,以便为我国制定政策和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有所裨益。

从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所有权结构与控制方式来看,最终控制人多采用金字塔结构控制方式,实现“以小拨大”、“一控多”的体系结构,使得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侵害行为具有“溢出效应”。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两权分离程度极大,导致了较为严重的核心代理问题。

一、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主要特征

我国民营上市企业的最终控制人多采用金字塔结构(Pyramid structure)的控制模式。与之相对应,它的所有权结构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一)控股股东所享有的控制权及其对企业的现金流所有权(Cash-Flow-Rights)高度偏离
与金字塔控制相对应,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通常是控制性少数股权结构(Controlling minority structure)。这种股权结构有别于股权分散结构(Dispersed ownership)和大股东控制结构(Con
trolled structure)。这种所有权结构会层层放大最终控制人对企业的控制权,实现对企业的超额控制,即最终控制人只需要较少的投资便可以掌握公司较大的投票权,实现控制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为了深入分析我国民营上市公司两权分离的状况,下面笔者以我国沪市民营上市企业作为案例进行研究。

从表1中可发现,在沪市213家民营上市公司中,%,%,%,相对偏离程度平均为63%。以上定量分析说明,我国民营上市企业对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偏离程度较高,其最终控制人投入公司的资金约为其拥有控制权的63%,所有权明显小于对企业的控制权。在这种情况下,最终控制人的利益与小股东利益不一致,其侵害行为具有较大的“溢出效应”,引起了较大的代理成本。因而,最终控制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动机相应较高,强化了其对小股东的侵害和对公司的掏空动机。

(二)家族控股股东集中持股,小股东持股率低,外部股权比较分散
家族集中持股是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现象,在欧洲,家族控制上市公司的比例是50%,而在东亚国家和地区里,企业大多数控制在家族手里。除了日本以外,东南亚的其他均有超过52%的企业是由家族控制的,按照10%的划分水平,家族控制比例最高的分别是印尼(%)、韩国(%);中国台湾和中国香港地区的家族控制比例也很高,%%;%。(唐宗明、:中国上市公司实证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84
—85)同样,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家族控制现象也较普遍,据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提供的研究数据表明,在我国新开办的民营企业中,%,%为业主的亲戚。([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46-47)此外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中,民营企业中家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