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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型电动汽车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z_198614 2019/8/16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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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型电动汽车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小微型电动汽车管理办法(暂行)》政策 第一电动网   综合报道   2015-07-0815:59:26  0[摘要] 小微型电动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汽车整车装备工艺,产品检测标准经市级及以上质监部门备案。小微型电动汽车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企业发展规划》,促进我市小微型电动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大力推进节能减排,保护资源环境,推广应用新能源产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深入推进毕节试验区改革发展规划的函》(国办函〔2013〕35号)文件精神,参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小微型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纳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之前,对本市行政区划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小微型电动车辆,按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型电动汽车,是指以铅酸电池、镍氢电池、锂电池等为纯动力、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乘用、货运等四轮电动驱动车辆,设计时速为20—80公里的四轮纯电动车辆。第四条小微型电动汽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4700mm×1700mm×l800mm;最小转向圈直径≤10m;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续驶里程≥70公里;百公里耗电量≤20kW·h;侧倾稳定角≥35度;最大爬坡能力≥35%;最小离地间隙≥120mm;整车整备质量≤1200公斤,动力电池的质量占整备质量的比例≤30%。第五条铅酸电池应不低于完全充放电500次、锂离子电池应不低于完全充放电1000次、氢燃料电池应不低于2000小时。小微型电动汽车除达到以上技术要求外,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第六条小微型电动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汽车整车装备工艺,产品检测标准经市级及以上质监部门备案。小微型电动汽车生产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企业注册登记、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具有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四)具备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及出厂检验检测、产品试验验证能力;(五)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六)销售的产品有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提供机动车保险。第七条小微型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完整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特约销售和维修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废旧电池回收、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维修服务、备件供应应当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第八条小微型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经检测合格方可出厂。(一)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小微型电动汽车的主要技术参数、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二)无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应制定企业标准,通过组织专家审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方可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三)小微型电动汽车的出厂检测工作,由企业自行检测或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承担,经检验合格的出具合格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抽检计划,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第九条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第十条小微型电动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