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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诚勿扰”案浅析电视节目名称与注册商标冲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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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诚勿扰”案浅析电视节目名称与注册商标冲突!.doc

上传人:sssmppp 2019/8/18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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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诚勿扰”案浅析电视节目名称与注册商标冲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从、、非诚勿扰〃案浅析电视节目名称与注册商标冲突!“非诚勿扰〃案提出了一个看似简的单法律问题,即电视节目名称是否与注册商标会生产冲突?通俗的说,电视节目名称的使用会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吗?“非诚勿扰〃案似乎已经给出了肯定的答案。但深究其中的种种细节,笔者发现,其实并没那么简单。一、电视节目是商品还是服务?如果电视节口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设成立,其法律逻辑应是电视节口名称的使用落入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具体表现为:其一、电视节FI名称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其二、电视节目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在实践中,对于第一点判断比较容易。问题是第二点,电视节目会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什么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换句话说电视节目是件什么商品或者是项什么服务呢?电视节口显然不是有形的商品,《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也没将''电视节作为可注册的商品项目收入。因此,''电视节目〃不能作为商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就意味着原则上电视节目名称不会与商品商标产生冲突。如果电视节口是服务,是否在《类似商詁和服务区分表》屮第38类的''电视播放〃、第41类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或''电视文娱节目〃服务项目上进行注册便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呢?笔者对此也存在一定疑问:首先,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对第38类服务的注释,该类服务是提供通讯服务,包括播放电视节口的服务。其屮''电视播放〃服务项H指的是电视台等单位向电视用户发送电视信号的服务,该服务与电视信号的内容即电视节耳无关。这类服务实际提供者是各家电视台,实际使用的商标多为电视台名称或台标等。电视节口并不涉及该项服务。其次,关于第41类的''广播和电视节口制作〃服务项口,根据其字面意义可知,该项服务指的是提供电视节口制作服务,电视节口仅是该项服务的成果或作品,而不是服务本身。例如节口制作公司''天娱传媒〃制作了《超级女声》、《快乐男声》电视节ri,其屮''天娱〃才是第4丄类的''广播和电视节口制作〃的服务商标,而不是节目名称''超级女声〃或''快斥男声〃。因此,电视节目也不涉及该项服务。最后,第41类的''电视文娱节目〃服务项目似乎与电视节目最为接近,可以作为电视节目名称商标予以注册获得商标法保护。然而笔者发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电视文娱节目〃项目源口《尼斯分类表》中-TelevisionEntertainment"—词,''Entertainment”虽有''娱乐节U"之意,但更主要的含义却是''娱乐〃或''娱乐业〃。笔者认为根据该项服务所在类别及群组的特点,''TelevisionEntertainment"翻译成''电视娱乐〃似乎更符合该类服务所要表达的内容,即通过电视形式提供娱乐活动,如专门提供电视娱怎节目的服务。至于具体的电视节目及节目名称可以是五花八门、多种多样。因此,笔者认为''电视文娱节FI〃服务项目不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电视节目,而是泛指电视娱乐服务。电视节目不是一项具休的商晶或服务,没有对应的商标注册项目。纯粹的电视节廿名称的使用不是商标性使用,仅是作为作品名称意义上的使用,不会与注册商标产生冲突。二、《非诚勿扰》是如何构成商标侵权的?既然屯视节廿名称与注册商标不会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