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光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粤府〔2016〕8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府办〔2018〕16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光明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制,目录清单内的专项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专项资金目录由资金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提出,报区财政部门汇总发布目录清单。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包括专项资金名称、主管部门、设立年限、资金规模、绩效目标、主要用途等内容。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一经确定,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作调整。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目标明确、绩效优先、标准科学、管理规范、公正透明。专项资金应当按规范程序设立,并根据资金绩效进行调整、管理和动态统筹。对确有设立专项资金需求的单位,积极推进“一个部门一个专项资金”。第五条专项资金投入方式实施分类管理。对分配对象为企业的专项资金,管理方式主要参照上级政府和部门相关做法;对于分配对象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主要按无偿资助方式;区政府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评价应确保标准科学、规范公开。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评审应当充分参考专业机构的意见,对于区政府发布政策规定的重大项目的分配,应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运用专家评审机制的,专家的领域、资格和能力应与被评项目匹配。项目审核、评价意见应向申报单位(即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反馈。第七条资金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预算应与部门预算同步编报,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在部门预算批复后应达到可执行状态。属于应急、抢险类等项目的,在预算编报阶段可以不落实到项目单位。第八条资金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和国有权益加强管理,分类核算,保证国有资产和国有权益安全完整。第九条专项资金应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财政部门、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按职责建立专项资金生命周期绩效管理制度、年度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制度。第三章相关部门(个人)职责第十条区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起草区本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指导资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续期、压缩和撤销,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三)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核汇总、综合平衡,以及专项资金整体调度和统筹安排;(四)负责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汇总、编制、调整和发布;(五)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部署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组织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续期绩效评价报告,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十一条资金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二)加强对专业机构、有关中介组织以及专家的管理,依法制定相应惩戒措施,确保项目评审规范、资金安全;(三)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设立和续期申请,开展续期评价,清理期满退出或者被撤销的专项资金,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目录、中期财政规划和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四)负责集中发布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实行专项资金项目从申报指南(通知)发布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的全周期管理;(五)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受理并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办理资金拨付,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并配合区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六)负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十二条其他部门(个人)职责:区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申报单位应对申报事项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并配合资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等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受资金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中介组织、依法确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定机构)等,按约履责,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第四章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第十三条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政策依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区委、区政府决定部署,符合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及公共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