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惠东县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公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县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资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和规范县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惠东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惠东府〔2014〕45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县企业技术改造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照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和纪检部门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县经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完工评价)、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会同县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第五条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与县经信局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制发申报指南、评审、编制、下达项目计划,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第三章支持方式和范围第六条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万元(县政府常务会议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内行业的扩产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设立县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配套资金补助等。(一)扩产增效。主要扶持企业优化结构、深化产业链延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培育和创新品牌。(二)智能化改造。主要扶持企业推动智能制造、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现有产业。(三)设备更新。主要扶持企业有淘汰老旧设备、实施“机器人应用”工程、提升装备水平、鼓励首台套装备使用。(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支持一批在产业质量认证、试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的升级改造。(五)县级企业技术中心。支持企业制定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六)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配套资金补助。对于获得年度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及各类认证(含评估、认定等)进行配套补助。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一)扩产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1、项目承担单位在惠东县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2、有完备的技改立项或备案手续;3、年主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公共服务平台改造项目除外);4、项目新购置生产设备(含软件)不得低于60万元。(二)县级企业技术中心。1、企业在惠东县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2、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显著地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3、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4、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按行业系数折算后,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