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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流程(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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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流程(试行).doc

上传人:iluyuw9 2019/8/19 文件大小:7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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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流程(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流程(试行)附件: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流程(试行)铁塔共建流程一、各电信运营企业省公司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基础电信设施共建共享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年度新建铁塔的计划。计划中涉及铁塔的具体信息应包括:铁塔所处的位置(行政区划)、铁塔的经纬度坐标(精度高于30米)、拟建铁塔的类型及大致技术指标的要求、周围环境描述(必须明确规定范围内是否存在铁塔)和拟采取共建共享模式。二、根据各公司上报年度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铁塔共建计划协调会,确定年度铁塔共建总体协调初步计划,下发各电信运营企业。三、各运营企业根据年度铁塔共建总体协调初步计划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单位年度铁塔建设调整方案,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再次召开铁塔共建计划协调会,决定年度铁塔共建共享总体计划,并以正式文件下发。对无法共建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自建审批。四、铁塔共建计划协调会原则上在每年2月召开,年中根据实际情况再召开一次。五、铁塔共建计划协调会结束5个工作日内,各运营企业应对共建模式和牵头单位进行协商。共建模式可采用建设发起方牵头、最大需求方牵头、分片负责、委托第三方等多种共建形式。达不成一致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裁定。六、共建牵头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他方发出共建需求函,其他参建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七、共建牵头方负责汇总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共建方案,并反馈给其他参建方。若各方对共建方案存在异议,应对共建方案提出修改意见。若各方对共建方案5个工作日内无法达成一致,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协调仲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仲裁。八、在共建方案确定后,各方于5个工作日内签订共建合作协议并组织实施。九、共建实施阶段:选址确认:由牵头方组织,共建方共同对拟选的站址进行确认。设计方案会审:由牵头方组织,共建方参与,对铁塔设计方案进行会审。工程项目实施:按铁塔建设要求实施。施工、监理单位可采用指定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参建企业范围可事先进行选定)工程验收:由牵头方组织,共建方参与。以上程序牵头方均需按时间进度安排提前通报其他参建方,涉及共建基础设施调整需要各方协商确认后方可进行,未经其他参建方认可,牵头方不得擅自变更。十、铁塔共建以产权清晰为原则,原则上采用以下两种方式:牵头方出资建设,产权归牵头方,其它参建方租用方式;或共建方共同出资建设,按出资比例分享产权方式。产权方式应在共建方案中明确。十一、牵头方出资建设,产权归牵头方,其它参建方租用方式中的租金的核算遵循合理、节约的原则,以符合国家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成本为基础,并附加一定的收益。租金参考计算方法同铁塔共享。十二、共建铁塔基础设施维护工作原则上由产权方负责维护,也可由共建各方协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代维。十三、共建各方在执行设备维护作业计划、网络优化调整时,只能操作本方设备,不得影响对方网络的正常运行,建议共建各方的设备维护由同一家代维企业负责。十四、因为任何一方的原因而造成其他方通信设施的故障或损坏,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铁塔共享流程一、铁塔共享应在铁塔共建共享年度计划确定后开始实施。二、需要铁塔共享的申请方(以下简称“申请方”),以每季度为周期,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拥有铁塔产权的运营商(以下简称“所有方”)提出共享需求,同时提供铁塔所处的位置(行政区划)、铁塔的经纬度坐标(精度高于30米)、拟在铁塔上安装的设施清单及相关技术参数和共享时间安排。同时抄送省基础电信设施共建共享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三、所有方在收到申请方的基础设施共享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方进行反馈,明确表明是否同意共享。如所有方无法向申请方提供共享资源,应在反馈中予以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铁塔的基础数据,必要时提供设计文本及相关设计单位出具的意见。双方确认能共享的,进入共享流程,按第四款向下进行。双方确认不能共享的,申请方可据此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新建,进入共建流程。双方存在异议,申请方于5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安排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为可进行共享,进入共享流程,按第四款向下进行。评估结果为不可进行共享,申请方可据此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新建,进入共建流程。评估结果为可进行共享,评估费由所有方承担,评估结果为不可进行共享,评估费由申请方承担。四、所有方同意申请后,申请方可向所有方提出现场勘察和资料查阅要求,所有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方进行资料查阅和现场勘察做出计划安排。五、所有方会同申请方负责完成共享方案。若各方对共享方案存在异议,应对共享方案提出修改意见。自申请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共享方案无法达成一致,申请方可向通信管理局/省协调机构申请新建或协调仲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