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E9%97【发布单位】福建省【发布文号】闽政[2006]14号【发布日期】2006-07-09【生效日期】2006-07-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福建省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1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农民工是我省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省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迫切要求,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解决农民工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从我省省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坚持改革创新,着力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经过五年努力,基本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大力发展劳务派遣,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健康发展。(二)基本原则:公平对待,一视同仁,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强化服务,完善管理,为农民工生活和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统筹规则,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各地区从实际出发,探索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办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二、努力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三)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各地要定期公布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厦门、福州等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实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为企业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提供参考,也为农民工获取就业所在地工价信息提供服务。。建立健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企业普遍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并随着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的提高,不断提高职工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应同工同酬。,推进劳动定员定额工作。合理确定、适时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制定、推行部分重要岗位、稳定性较强工种的区域性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工资水平,故意压低农民工工资。。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企业不得强迫农民工加班,个别特殊情况企业需延长工时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坚持职工自愿,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四)建立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加快企业工资支付立法步伐。企业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并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发放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的农民工,企业应在其完成约定的劳动任务后,即时支付工资。。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辖区内曾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应强制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招投标办法,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遏制竣工不结算等拖欠行为,提高结算审核、审计效率,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切实防止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劳动保障、建设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行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对有欠薪记录和省外入闽的建筑施工企业或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特别是农民工集中的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工作重点,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行业主管部门可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可依法对有关人员予以制裁。各地、各单位要继续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