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市龙岗303-05号片区[坪山坪环地区]
法定图则
-05/01
(草案)
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
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章的规定以及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批准下达的2009年度法定图则编制计划,制定深圳市龙岗303-05号片区[坪山坪环地区]法定图则草案(以下简称本图则),经初审同意,现予以公开展示。公开展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规定形式向市规划委员会提出对本图则的意见或建议。
本法定图则包括“文本”及“图表”两部分。
(1)文本: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
(2)图表: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并由深圳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总图及附表。
目录
文本
1
2
2
4
4
6
8
11
13
图表
文本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锦龙大道以东,横坪公路-金碧路以南,东纵路、马峦北路以西,南坪大道以北,。
制定本图则遵循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深圳市东部工业组团分区规划[坪山、坑梓](2005-2020)》、《深圳市坪山新城综合发展规划(2006-2020)》、《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和其它专项规划。
制订本图则遵循的主要原则是:1)遵循生态优先原则,保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2)强化公共配套设施先行原则,保证完善区域发展和本地区发展所需的公共配套设施在空间上的落实。3)强调高标准、高品位的建设原则,满足地区以文化、体育为主导的土地功能,有效的进行旧城改造,充分发挥土地的使用价值。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2004)(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在下阶段详细设计时
确需修改的,须按程序报批。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本图则自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签发之日起实行。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
发展目标:
(1)展示新城形象的城市中心片区;
(2)建设高品质新城居住社区;
(3)构建城市与自然的共生生态综合片区。
功能定位:坪山新城的启动区;依托良好的资源条件打造成为文化、体育、居住于一体的生态型综合片区。
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的主要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R)、工业用地(M)、商业服务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道路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等。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上,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依法,在有需要的时候收回土地使用权。
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图表中的用地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
本图则一类用地性质定义为“居住用地+商业用地”的混合功能地块,商业住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商业用地+居住用地”的混合功能地块,商业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0%。
本图则所示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R4)的权属和用地范围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最终划定的非农用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