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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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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yzhfg888 2019/8/24 文件大小:7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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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郑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批准2011年12月20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本市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建设和管理费用纳入同级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第六条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并有权劝阻和控告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第九条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居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社区。第十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播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应当有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第十一条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责任区和责任人的确定依照下列规定:(一)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二)住宅区、城中村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三)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会展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机场、车站、停车场等场所,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公路、铁路、桥梁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及电力、电信、邮政、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六)河道、沟渠、湖泊等公共水域及沿岸规划范围,由其管理单位负责;(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八)公园绿地、景区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其管理单位负责;(九)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周边核定区域,由该单位负责;(十)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照前款规定,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书面通知责任人。同一行政区域内城乡结合部或者相关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带责任不清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跨县(市)、区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是:(一)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拉线、乱堆放、乱停放等情形;(二)环境卫生清洁,无裸露垃圾、粪便,无污水污迹,无渣土,无杂草,无蚊蝇滋生;(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四)遇有降雪、结冰,应当及时清除。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维护责任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并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不听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第十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及考核。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第十四条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破损、残缺的,产权单位或者有管理维护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城市道路上的行道树、绿篱、花坛、草坪以及公共绿地等应保持整洁、美观。第十五条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公共场所的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