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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意见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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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意见doc.doc

上传人:ipod0a 2019/8/25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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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意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实现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年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及有关教育的文件规定,制订本意见。第二条       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必须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加强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三条       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学校实行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 第四条  教代会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教育引导教职工更新观念,大胆创新,志存高远、爱国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笃学、与时俱进,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培育造就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第五条      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基层党组织、校长和工会的共同责任。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第六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年度财务工作报告、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学校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合同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制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方案、教职工管理制度、奖惩办法以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校长和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表扬、批评和奖惩建议,实行政务公开。  第八条      教代会针对学校和教职工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确定中心议题。教代会对会议议题的审议研究,应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提出意见与建议,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代会在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与校长意见不同时,必须及时同校长交换意见,协商解决;如意见不能统一,校长应暂缓执行,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必要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工会。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一般以年级组(或教研组,下同)、处、室为单位,按分配的名额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可按年级组、处、室等组成代表小组,推选组长。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体现以教师为主体,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百分之六十以上。教育教学岗位的中、高级教师和青年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到相关单位,参加选举。教代会代表均得通过选举成为正式代表。     根据需要可邀请学校有关领导干部、工会干部、教职工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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