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
一、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和国内立法
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三、起草《规定》中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和国内立法
(一)全球性防止海洋环境的重要国际立法
(二)海洋污染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国际公约
(三)海洋污染损害防治与赔偿的国内(特别)法
海洋防污国际立法
1969年《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
1967年“托利·勘庸”(Torrey Canyon)油轮溢油事故。
中国于1990年2月23日加入该公约及其1973年议定书。
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
中国于1985年11月14日参加该公约,该公约于1985年12月14日对中国生效。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议定书
附则1——防止油污规则;
附则2——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3——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4——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尚未生效);
附则5——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附则6-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中国系该公约缔约国,已接受附则1、2、3、5。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部分(第192-237条)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响应和合作公约》
1989年3月,美国埃克森石油公司“埃克森·瓦尔迪兹”(the Exxon Valdez)油轮在阿拉斯加海域搁浅溢油案
中国于1998年3月30日加入,同年6月30日对中国生效。
1993年《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1994年国际海事组织(IMO)修改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1974),新增第九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从而使ISM CODE成为强制性法律文件。船公司应取得缔约国主管部门颁发的“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1984年议定书、1992年议定书(简称1969CLC、1992CLC)
我国于1980年1月30日加入1969CLC(同年4月29日对我国生效),于1999年1月5日加入1992CLC(2000年1月5日对我国生效,1969CLC同时对我国失效)。
(1)诞生背景
(A) 历史悠久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B) 1967年“托利·勘庸”油轮溢油事故。
(2)1969CLC主要内容
(A)脱离一般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而建立独立的责任限制制度和专项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B)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强制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制度;
(C)确立船东所有人的第一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