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股票代码:600152 股票简称:维科精华编号:2005—007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 2004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贯彻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等规定的精神,把保护投资者
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公司控股股东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拟对本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作相应的修改,并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0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内容详见附件)。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提案进行审核,同意列入于 2005 年 4 月 6 日召开的 2004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现予以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 年 3 月 15 日
附件:《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
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维科精华《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请各位股东审议。
关于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改:
一、在原第四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原序号顺延:
股东大会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经董事会决定,可通过网络方式向股东提供
投票平台,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除现
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符合前款要求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二、原第六十六条: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 5%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该事项是属于本章程第四
十六条所列事项的,或者是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10 日将提案送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除此之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送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
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修改为: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 5%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出临时提案。
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方式的,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
的新事项,同时该事项是属于本章程第四十六条所列事项的,或者是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
配提案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10 日将提案送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除此之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送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
东大会上提出。
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 10 天由董事
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