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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挪用公款认定之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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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挪用公款认定之探析.docx

上传人:梅花书斋 2019/8/27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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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挪用公款认定之探析.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多次挪用***认定之探析多次挪用***认定之探析孙铭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多次挪用***,并且以后次挪用的***归还前次挪用的***,挪用***数额以案发时未实际数额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这个规定,到目前为止尚有争论,例如下面这个案例: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于2011年6月1日利用职务之便挪用***20万元用于赌博,之后为了应付检查,又于2011年7月3日挪用第二笔***20万元归还第一笔挪用的***,之后又于2011年10月5日挪用第三笔***20万元归还挪用的第二笔***,最后于2012年1月7日用自己的钱归还其挪用的第三笔***20万元。李某于22012年2月份因为单位审核账目而案发。对于这个案例,实务界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不构成犯罪。因为他的行为属于多次挪用***,并以以后挪用的***归还前次挪用的***,至案发时其已全部归还完毕,故不构成挪用***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挪用***罪,挪用***的数额为20万元。因为他挪用第一笔20万元用于赌博属于挪用***用于非法活动,其挪用***的犯罪行为已经既遂,不受时间限制,其后两笔使用是为了归还之前挪用的***,属于司法解释中多次挪用***情况,因其在案发前已经全部归还完毕,其后两笔归还的金额为零,所以其挪用***的总金额为20万元。第三种观点认为,其挪用的后两笔20万元虽然是为了归还前面挪用的***,但是由于金额均超过了构罪标准并且时间超过了3各月,所以每一笔挪用均构成了挪用***罪,故其挪用的金额为60万元。同样的行为却有如此大相径庭的三种认定结果,归根到底是因为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不同,如何理解这条司法解释,是做出正确判断的关键。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笔者认为,不能仅从字面上来理解《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机械的认为,只要满足多次挪用***,并以以后挪用的***归还前次挪用***的情况,挪用***的数额就以实际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就本案例而言,这种理解方式就会产生第一种观点或第二种观点。这两种观点显然是不合理的,有放纵犯罪的危险。那么究竟如何理解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呢?笔者认为,应该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