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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9-10-3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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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9-10-3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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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9-10-30.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佳木斯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9-10-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黑政发〔2007〕7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以及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的原则。
(二)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缴费年限与待遇支付水平挂钩的原则。
(三)实行自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
(四)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资格审定、费用征缴、医疗费用支付、就医管理等项工作。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登记、信息采集、证卡发放等服务工作。
财政、审计、教育、卫生、民政、公安、物价、人民银行、残联、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筹资标准
第五条凡具有佳木斯市市区城镇户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居民,均可依据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年满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一般居民”)。
(二)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学龄前儿童(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及其他非在校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第六条一般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政府补助80元,个人缴纳140元。
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政府补助180元,个人缴纳40元。
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其中,政府补助80元,个人缴纳30元。
属于低保家庭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其中,政府补助95元,个人缴纳15元。
第七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及个人缴费金额随着国家政策调整、经济发展及基金收支情况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参保缴费
第八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到指定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九条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在规定缴费期内到指定银行缴存当期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预收制,每年9月1日至12月25日为下一年度缴费期。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须在规定的缴费期内按年度连续缴费。不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费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下一年度缴费时补缴所欠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补缴费用全额由居民家庭承担。欠费人员不得以新参保人员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二条 2008年12月25日后参保的城镇居民,须缴纳2008年度至参保年度的个人应缴部分及当年医疗保险费,自缴费6个月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