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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社区民间组织提高社区服务水平加强组织提高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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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培育社区民间组织提高社区服务水平
周玉萍
太原科技大学文社科系教授
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1]社区要和谐,首先要考虑居民的需求是否得到满足,生活是否方便,社区民间组合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方便居民的生活。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城市兴起了社区服务活动,逐渐发展成为社区建设的热潮。其背景是改革开放以后,原有的单位制度逐渐解体,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企业单位逐步将原来包揽的社会职能剥离出来;事业单位在政事分开和社会化方面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逐渐将自己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社会职能归还社会,社会管理的重心下移,社区开始成为城市社会管理与服务的重要依托和运作平台。
随着社区建设热潮的兴起,人们意识到,民间组织也就是社会力量,是社区建设与发展中与政府、个人并立的“第三种力量”。[2]在上海、北京等大城市率先出现了民间组织,如志愿者协会、业主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夜巡联防队、康复互助组等公益性志愿组织,拳操队、外语角、读报会、老年书画组等群众文化活动团体。这些组织由社区居民自发组成,以社区居民为主体,以社区区域为主要活动范围,具有自发性、群众性、区域性特征。在社区建设中,在发展社区民主、社区互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社区工作专业化、整合社区资源、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个性化的物质和文化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而其中的社区民间服务组织更是承担了许多政府不能承担的服务功能。
在当前的社区发展水平条件下,社区民间服务组织可以分为四类:一是社区福利类。如社区托老所、社区敬老院、社区公共活动场馆、社区公益服务中心、社区公益服务站等从事社区公益事业的自发组织。二是维护权益类。如社区法律援助中心、社区妇女儿童保护协会、社区环境保护协会等自发组织。三是志愿类。如社区志愿者和义工组织。四是社区服务类。如为社区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低保”家庭等特殊群体提供无偿服务和为社区广大居民生活便利提供低偿服务的便民利民组织。在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下,目前社区民间组织弥补了社区公共服务的不足,成为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的一支越来越重要的力量,它们参与服务的内容与范围越来越广,逐渐成为创建和谐社区的重要依靠力量。

社区民间组织的形成和发展促进了社区服务水平的提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居民需求,开发多种类型的服务项目:   
第一、为各类弱势人群提供良好的照顾。各类弱势人群是指在经济、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而存在着种种生活困难的人群,例如,老年人、残疾人、贫困者、社会优抚对象等。一些社区为老年人提供陪伴或照顾服务,为残疾人和优抚对象提供帮助服务;为少年儿童提供社区照顾服务;为贫困者提供就业服务,这些服务都使社区居民生活在更加和谐的环境中。
第二、为普通居民群众提供日常生活服务。普通居民群众在生活中有着大量的服务需求,如对社区进行绿化、美化、亮化和硬化要求;加强社区进出人员和车辆的管理要求;各种类型的家政服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