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文件龙重防办〔2019〕2号 ★关于印发龙胜县2019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现将《龙胜县2019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学****培训,切实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实施工作,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附件: 2019年3月11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龙胜各族自治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2019年3月11日(网络传输)附件1龙胜县2019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切实做好2019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定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19〕4号)的工作部署,《广西壮族自治区2019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桂农厅发[2019]2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按照“预防为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抓住免疫这个根本环节,全面落实《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狠抓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提高免疫密度和质量,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流行,促进养殖业持续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二、总体要求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实行强制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对犬只狂犬病实行全面免疫,常年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免疫抗体保持在70%以上。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的免疫,按照原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猪瘟防治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城疫防治实施方案》(桂渔牧办发〔2017〕109号)要求开展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猪瘟、新城疫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对猪链球菌病、炭疽、山羊痘、牛出败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决定是否免疫。免疫程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常见动物疫病免疫推荐计划(试行)》(原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2014年4月14日印发)。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实行常年免疫,免疫程序详见本方案附件。散养畜禽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常年补免,有条件的地方按程序常年免疫。春季集中免疫时间为3月上旬至5月上旬;秋季集中免疫时间为9月上旬至11月上旬。三、时间安排规模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各种动物疫病免疫方案(见附件)规定的免疫程序、时间要求实施常年免疫。散养畜禽采取春秋两季各集中免疫一次、月月补针的方式。春季集中免疫时间为3月上旬至5月上旬;秋季集中免疫时间为9月上旬至11月上旬。四、工作要求(一)切实加强动物疫苗调拨供应及管理自治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切实做好动物疫苗、免疫标识等防疫物资的采购、组织供应等工作。各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要进一步完善动物疫苗发放调拨管理制度,做好疫苗、免疫标识的领取、保管及使用监管,严格发放登记,建立完整的发放记录档案。疫苗发放记录档案要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2年。严格按规定运输、保管疫苗,确保疫苗使用质量。(二)切实规范自购动物疫苗养殖场免疫的监督管理符合《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第七条规定的养殖场使用自行采购的强制免疫用疫苗,必须及时将自购动物疫苗品种、数量和生产企业情况报所在地县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备案,同时建立真实完整的动物疫苗采购使用记录档案,按规定保存。养殖场采购的动物疫苗,只限自用,严禁转手倒卖。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养殖场自购动物疫苗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三)严格按程序规定实施免疫注射各乡(镇)要加强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兽医防疫员的免疫技术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疫苗贮存、使用基本常识以及免疫程序、免疫操作规范,严格按免疫程序和操作规范实施免疫注射,严防免疫注射过程中人为传播动物疫病。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畜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后,每月对新补栏的畜禽进行补免;每次集中免疫或补免后,要按时进行二次强化免疫。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必须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出县境的屠宰畜禽,必须在调运前一个月加强免疫一次。各乡(镇)在实施强制免疫时,对出现免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