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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展若干问题的思考.doc

上传人:jemsbln680 2014/2/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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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展若干问题的思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展若干问题的思考
王继忠席建林王荣芝
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各地相继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经过10多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形成场所设施完备、人员素质较高、管理信息化的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在当前我国市场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交易中心在促进市场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交易中心自成立之初,一直存在的机构性质模糊、功能不全、职责不清的问题,制约着交易中心的发展。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明确交易中心的性质、确定交易中心的职能,已经成为交易中心科学、全面、和谐发展的不可回避问题。
一、关于交易中心的机构性质
交易中心的机构性质,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提出交易中心是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或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机构建立的,自收自治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各地具体情况不一。在最初设立交易中心时,因多数由招标办负责组建,加上机构编制限制,以及其他方面的考虑,机构性质基本上是事业、企业参半。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化,不仅要求“政企分离”、“政事分离”、“事企分离”,还要对事业单位进行大量消减,因此交易中心机构性质的定位不仅直接影响其进一步发展,还涉及到其生存问题。
(一)交易中心应该是“社会公益”类的事业单位。第一,交易中心自成立之初,就是政府为了遏制“炒卖工程信息”,统一项目信息渠道,治理规避招标,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招投标管理,从源头防止腐败产生,而设立的一个“公开透明”的监督场所;第二,目前我国工程建设投资以政府为主,交易中心一方面作为政府服务社会的载体,另一方面又作为政府对其投资工程交易的监督管理平台,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社会公共投资的利益。第三,从交易中心现状看,大多数交易中心都是由政府主管部门组建,隶属主管部门,受主管部门委托行使一定管理职能,是政府信用的有机组成。
(二)交易中心现阶段难以归为“管理执法”类事业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机构设置上,宏观有建设工程执法监察办统一执法模式的确立,具体环节有招标办对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如果将交易中心定位为“管理执法”,将在工程交易环节存在多头执法。在机构经费上,第一,目前多数“管理执法”类事业单位都是财政拨款或行政性收费。现在交易中心收费为“经营”性收费(交易服务费),即使是事业单位性质的交易中心也是按照企业性收费,因此在机构改革时,难以将其归为“管理执法类”;第二,现阶段正处于交易中心发展的关键时期,交易中心无论从场所设施的硬件建设还是内部软件建设,都需要大量投入。如果取消交易中心收费,完全由财政按照人头拨款,由于各地财政状况不一,尤其是某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基本的工资都难以保证,很难再对交易中心有足够投入,交易中心建设将很难有大的发展。因此,尽管有的交易中心带有管理职能,但为交易中心持续稳定发展,顺利通过政府机构改革,不主张将交易中心定性为“管理执法”类事业单位。
(三)交易中心不适合归为“生产经营”类单位,也不应当是企业性质。“生产经营”类单位改革就是转为企业。企业最大特点是谋求经济效益,而交易中心是按照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运行,谋取社会效益;第二按照收费“非赢利”原则,收费严格依照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标准执行,并且财政收支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