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造发(20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跚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同: 2010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2010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03号),在全国20个省区启动了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为规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管理与监督,准确学握全国造林补贴试点情况,监测评价造林补贴试点成效,为兑现补贴资金及管理决策提供依据,我局制定了《屮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我局造林绿化管理司。附件: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林业局二O—二年一月十网日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査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条为规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管理与监替,准确拿握全国造林补贴试点情况,监测评价造林补贴试点成效,为兑现补贴资金及管理决策提供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103号)、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理和关规定,制定木办法。第二条木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检查验收及管理。第三条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实行县级检查、省级验收、国家级核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形式。县级检查对象为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的造林主体,省级验收对象为试点县(包括县级试点单位,下同),国家级核查对象为试点省(含森工集团,下同)。县级检査: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检査申请,由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木级财政部门组织检查,达到造林合格标准的,拨付造林补贴资金的50%;对没有达到造林合格标准的造林主体,经补植整改、按照原程序申请检查合格后,兑现50%的造林补贴资金。县级检查放迟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并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检査结果。省级验收:造林主体完成造林3年后,试点县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査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验收,达到造林保存标准的,拨付余下的50%造林补贴资金。省级验收最迟在试点任务下达后的第4年6月底前完成,并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上报验收结果。国家级核査:省级验收完成后,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纽织具有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对试点省补贴造林数量、质量、资金拨付使用及组织管理等情况进行核査,并根据核杳结果对试点省实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调控试点省造林补贴任务、评价试点省林业工作质量的参考依据。国家级核査放迟在试点任务下达后的第4年10月底前完成。第二章技术标准第四条引用标准(一)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三)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2001);(四) 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五) 容器育苗技术(LY/T1000—1991);(六) 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七) 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