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07年财产与行为税培训
2007年1月10日
第一部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房产税征税规定
1、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2、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
第一部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4〕39号
学生公寓
自用的房产、土地
社会性投资
免征房产税
——
高校后勤经济实体
免征房产税
免征房产税
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一部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使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
第一部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大财法[2006]74号)
第一部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地下建筑的范围:
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第一部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计税方式:
工业用途房产
自用的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
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
出租的
第一部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①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税房产原值=房屋原价×50%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
第一部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税房产原值=房屋原价×70%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
第一部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