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梁志刚交通肇事公诉意见书梁志刚交通肇事公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被告人:梁志刚,男,62岁,汉族,高中文化,家住北京市××区××街××号,工作于北京市××公司案由:交通肇事衍变故意杀人案起诉书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一、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及第157条的规定,法庭调查合法公正。公诉人依法讯问了各个被告人,并依此举出了各项犯罪事实的证据。这些证据,有侦查机关通过合法的程序取得,在法庭上亦已经过公诉方和辩护方的质证,并被法庭记录在案。从公诉人举出的证据来看,被告人梁志刚交通肇事衍变故意杀人案一案的犯罪事实,有其本人的供述,和梁海军、马某等人的证人证言,交通肇事的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其牌照为:××××,房山区长阳镇永定河西大堤稻田村东路口的现场勘验笔录,对被害人王某的死亡鉴定结论。更多的证据请阅证据清单。以上的证据取证合法,确实充分,足以证明被告人梁志刚交通肇事后没有依法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救助、延误对被害人的抢救,构成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对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罪进行了规定。被告人梁志刚虽然在交通肇事后曾将被害人王某放在车上,并驾车去过医院,但其既不报警,也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及时对伤者救助,而是先找人将自己的汽车从肇事现场拖出,破坏了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