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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院旁听报告 法院旁听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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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院旁听报告 法院旁听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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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大学生法院旁听报告法院旁听报告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法院旁听报告”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的支持!法院旁听报告时间:2012年4月6号地点: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类型:知识产权纠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被告:常德市梦幻星空***案件主要内容: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侵犯《豆浆油条》等13首歌的著作权为由将常德市梦幻星空***告上法庭。结果:法官宣布择日宣判审判结果。旁听感悟:2012年4月6号,我们2010级法学学子随学院老师来到了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法院旁听调研活动,感触良多。案情很简单,就是一起知识产权纠纷的民事诉讼。当场原告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都没到场,只有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到场,整个审判中有一个审判长,两个审判员,一个书记员,一个法警,一个工作人员,这就让我想到:怎么没有陪审员,难道两个审判员兼顾陪审员吗?我认为这样的话,与西方相比,没有陪审团,而且判决是由审判人员判定,而西方是由12个非专业人士组成,法院最终以他们的裁定做出判决。易导致权力滥用、金钱诱惑等等问题。没有西方的相对公平、公正、合理。虽然西方种族歧视仍有,但是尽量做到公平、互相尊重和和谐相处。而中国地方法院偏心主义越来越猖狂!中国的法院制度仍需改革和完善,更好地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相信处处有希望。这样就会滋生某些***,导致很严重的后果,会不利于审理案件的公正性。审判主要是围绕常德市梦幻星空***到底有没有侵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豆浆油条》等13首歌的著作权。而也给了我们几个思考的问题。原告主体是否适格?根据《著作权法》第39、40条的规定,除了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音像制品且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许使用的之外,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音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此外还应当取得表演者的许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录制者对其录制的音像制品享有复制、发行等的权利。《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音像制作单位不得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其中的“出版”是录制者复制、发行权行使的方式之一。因此,录制者虽然享有复制、发行权,但在我国的出版许可制度下,该项权利的实际行使却要由有出版资质(出版许可证)的音像出版单位来完成。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音像制品包括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了国家对音像制品的出版实行许可制度,未经出版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活动。因此作为音像出版单位的原告应提交国家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证明其获得了出版许可及被许可的出版经营期限。同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证明其具有主体资格,已经核准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经营活动。此外,原告还需提交证明其涉案音像制品的出版权来自于音像制品制作者或许可出版权的受让人许可授权的手续,如出版合同或出版许可授权证明等手续。在由许可出版权的受让人许可授权的情况下,其还要提交许可出版权受让人受让许可出版权的转让合同或转让证明。同时还应提交音像制品制作者是涉案音像制品合法权利人的证据,以证明其权利来源是合法的。另外,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的规定,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