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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旁听报告
时间:2012年12月19日
地点:白下法院第二法庭
案由:申请宣告财产无主
案情简介:申请人诉称,陈祖同、陈夏琴等五人共有的房屋因落实政 策而退还。因陈夏琴又下落不明,已被宣告死亡,无法查明其是否有 继承人,致使房屋无法分割并办理房产证。声请人申请宣告陈夏琴有 名下的财产为无主财产。
庭审过程:申请人申请宣告陈夏琴有的财产为无主财产,根据无主财 产认定的相关规定,本案分两部分进行举证。
一:对财产进行举证,证明哪些财产要申请为无主财产。
二:证明财产有无归属人,对无主部分进行举证。
申请人对财产进行举证,证明财产为陈夏琴名下的财产。申请人提供 的相关证明:1、房产所有权证。有产权证的是165平方米, 平方米是政府落实政策退还但还未办理产权证。2、2006年7月21 日南京市房屋产权鉴定处给的情况说明。证明房屋财产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房屋产权证上标明的165平方米房屋面积,第二部分是落 实政策发还的191. 5平方米房屋面积,第三部分是被国家收购的部 分。
申请人对陈夏琴所有财产的申辩:祖先留下的遗产,个人应占五分之 一,后来1969年改造的时候,陈祖同的子女继承的房屋被国家收购, 但国家多收购了这部分财产,因而影响到了其他人的权利,包括陈夏 琴所有的财产份额。申请人认为陈夏琴所拥有的份额不是五分之一。 下面对无主财产进行举证:陈夏琴有一女儿一女婿一外孙,根据调查, 上海市公安局证明1953年陈夏琴迁往西安西北大学师范学院,但西 北大学提供材料证明1954未查到其女婿一人。法院公告期间,通过 公安系统查得,在整个西安市乃至陕西省均未查到陈夏琴外孙这一 人。全国有十多人与其外孙同名同姓,但没有在1940年前后出生的, 即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证明不存在陈夏琴继承人一说。另一份资料是 2011年12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的无主财产认定公告,到目 前为止已满一年,没有任何人向法院申报财产。也没有人向申请人联 系认领财产。
审判员总结:通过申请人的举证过程,法院认为认定无主财产的两个 要素中的无主一项具备,没有继承人出面认领陈夏琴留下的遗产。财 产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财产明确,数量、种类都应明确。目前,根 据申请人的陈诉说明财产未得到明确认定。它的不明确表现在两个方 面:一、没有行政部门的相关证明。二、没有司法部门通过诉讼等手 段确认陈夏琴应拥有财产。即此财产与共有财产混合在一起,没有进 行区分。鉴于这种情况,法院建议对财产进行稀产,明确个人名下的 财产状况,再申请财产无主,收归国有。在此之前,法院无法认定无 主财产的财产范围。
法院判定:鉴于申请人申请认定的财产不明确,法院将进行研究之后 再做处理,不进行当庭宣判。
法律上关于无主财产的认定:
认定财产无主,应具备如下条件:
1. 被认定的无主财产,以有形财产为限。无形财产或精神财富,不 属于认定无主财产的范围。
2. 财产所有人确已不存在或者不知谁是财产所有人的,权利的归属 问题无法确定,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加以解决。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财 产无主的情形有:第一,财产所有人已不存在或者谁是所有人无法确 定的;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