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合肥市宠物管理条例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该条款已经废止了,最新规定请参考:/6/《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1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鉴于《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与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相一致,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其予以废止。关于印发合肥市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在合肥建设网上怎么都找不到求帮忙关于加强合肥市膨胀玻化础珠保温砂浆外墙保温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合建质安监[2011]56号合肥市高新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要最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现在已经没有拆迁条例了合肥打传销中三停换锁有何依据传销是违法的。《禁止传销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急』合肥哪里可以买到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合政[2008]124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单独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除外。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时序方案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审核。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工作,实行建设项目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市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广电、房产、民政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的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第五条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了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情况,有权对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过程中征求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可以申请规划核实:(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绿地建设;(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鼎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四)在本规定实施之前的住宅建设项目,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其他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第七条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附图;(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时序方案;(四)竣工测量成果资料;(五)建设工程竣工全套蓝图;(六)拆迁批复、拆迁范围红线图;(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一)单体建筑工程:,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建筑物平面尺寸、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物的室内、外标高、层高、总高度;、外装材料、外装色彩、亮化工程。建设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