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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考课件 第三章回避司考回避刑法第回避司考刑法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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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考课件 第三章回避司考回避刑法第回避司考刑法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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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考课件 第三章回避司考回避刑法第回避司考刑法第.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三章回避
一、回避的人员范围和理由
【重点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28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
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29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
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
求他们回避。
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
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31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刑诉解释》
第23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有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上列人员回避。
第31条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第32条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高检规则》
第29条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
第31条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
人。
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二、回避程序
【重点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
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六部委规定》
第8条刑事诉讼法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人员的回避不能由审判长决定。
《刑诉解释》
第29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第30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
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32条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