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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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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论文.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9/12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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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论文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论文危险驾驶罪的本质、构成与界限(一)抽象危险犯的定位及对我国刑法的冲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依据我国刑法通说,危险驾驶罪本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本条文在一定意义上鲜明地开拓了我国刑法中抽象危险犯的立法言为定。[1]14以行为形成的危害形态为标准,可以将犯罪划分为实害犯和危险犯。危险犯又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所谓具体危险犯,是指刑法明文规定该犯罪无需以实际损害结果发生为要件,法官在适用时,就个案判断行为人是否造成对象处于实质的危险状态。反之,抽象危险犯是立法者将对于法益具有典型危险的行为方式直接类型化为构成要件,法官只需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推定危险的存在,是经验性的结果。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立法者认为具体危险犯的行为本身还不足以代表典型的危险,所以附加“致生危险”为确认其危险的客观要件,来限制其处罚范围。[2]抽象危险犯的设立,通说认为是针对风险社会和风险刑法的回应,从而实现法益保护前置化。1986年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提出著名的“风险社会”理念并建构了风险社会理论。“风险的来源不是基于无知的、鲁莽的行为,而是基于理性的规定、判断、分析、推论、区别、比较等认识能力,它不是对自然缺乏控制,而是期望于对自然的控制能力能够日趋完美”。[3]26现代社会风险的滞后性、突发性和超常规性使得一旦发生风险将酿成难以控制、估量的侵害后果。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死亡67759人,%。[4]23我国刑法的任务不仅是对侵害的反应和报复,还有着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的重大任务。“因此,从社会安全的角度,立法者应将刑法的防线向前推置,这是历史的必然,是每一个公民、团体、社会、国家无论过去、现在乃至将来都应面临的问题。”[3]33而抽象危险犯中风险类型化的构成要件设置,是对法益的提前而周延的保护,刑法的提前介入契合了风险刑法所昭示的提前保护法益的需要,同时也符合刑法指导规制民众行为的导向和一般预防的作用。(二)以法学方法论解析犯罪成立要件和罪质界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要求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从条文上分析,只要行为人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在实务上,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即属于醉酒驾驶构成本罪。但是,刑法在规定犯罪成立条件时,必然对符合犯罪成立条件的行为进行实质评价。本罪是抽象危险犯,在判定本罪时必须使符合本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刑法规定该犯罪所要保护的道路安全法益,从而使刑法规定该犯罪的目的得以实现。[5]本罪的成立条件应是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并对道路安全具有抽象危险的行为。而对于抽象危险的认定一般以醉酒驾驶的酒精含量为标准,但是否存有例外呢,有学者认为,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为不具有抽象的危险而不应论罪。[6]本罪第2款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于是实践中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界限亟待厘清。危险驾驶罪的出现使交通肇事罪的构造产生了变化,后者分为两种类型,即作为单纯过失犯的交通肇事罪和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7]从量刑角度及实务上更需界定的是后者,即危险驾驶罪在何种情况下特别是在产生何种程度的损害后果才转变成交通肇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对此我们可以归纳出醉驾后危险驾驶与产生加重结果的交通肇事罪的定罪界限(见下表)。罪质界限是量刑的基础,只有确定危险驾驶罪的界限才能归纳类型化各种量刑情节,从而为本罪量刑规范化体系化奠定基础。危险驾驶罪的现实困境和价值坚守(一)多重困境1(先天缺陷——抽象危险犯限缩的必要性。抽象危险犯是对法益的前置性保护,这在理论上牵涉到刑法的谦抑性。德国学者考夫曼指出,“罪责原则的意义在于,必须要有对具体个别法益的侵害或危险的具体故意或过失方能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