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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glfsnxh 2019/9/15 文件大小:6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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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n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析UCP600新规则对信用证相关当事人的法律影响姓名: 学号: 院(系、所): 法学院学科: 国际法导师: 徐冬根教授目录一、 课题的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1(一)研究背景 1(二)研究价值 1二、 国内研究成果综述及分析 3(一)国内研究成果综述 3(二)国内研究存在的不足 6三、 论文提纲 8四、 研究思路与方法 10(一)研究思路 10(二)主要研究方法 11五、 参考文献 12附:论文开题报告登记表课题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一)研究背景第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结算方式,发展至今已有200多年历史。由于它具有保证货款安全和资金融通的作用,并避免了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互不信任,因而较快地为国际贸易业界所接受和推广。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信用证在全球国际贸易结算中占据主导地位。第二,信用证业务呈现下降趋势,UCP600产生。UCP(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s)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merce)即国际商会为促进世界国际贸易的发展,协调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过程中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而制定的规范跟单信用证操作的国际惯例。十九世纪末,跟单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开始流行,但是很长一段时间里,世界各国对信用证项下有关当事人的权利、责任、义务以及相关定义和术语的解释缺乏公认的准则,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争议和纠纷时常发生,在信用证操作方面银行间的做法也比较混乱。1929年国际商会颁布正式通过《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这是UCP的第1个版本,使跟单信用证业务摆脱了无章可循的状况。1933年,国际商会将其修订并更名为《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51年,国际商会通过了第2个修订本。1962年,国际商会通过了第3次修订本,更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成为国际上普遍接受和使用的统一惯例。1974年,国际商会对UCP作了第4次修订,该修订本吸收了集装箱运输及其运输单据的最新发展,并对信用证各方之间的关系作了更明确的区分和界定。1983年,国际商会对UCP作了第5次修改(即UCP400),该版本增加了备用信用证的内容,并体现了运输业发展的新技术标准以及电子传输方面的最新发展。1993年,国际商会第6次修订了统一惯例,并于1994年1月1日生效实施,这就是适用至今的UCP500。刘群英:《UCP600的诞生及与UCP500比较分析》,载《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8月第7卷第4期。但是,随着科技、贸易、运输、金融和保险业的发展,UCP500已经跟不上时代需要,逐渐显现出自身的不足。同时,UCP500语言晦涩、语句欠精练、条款太繁杂、分类不科学的毛病也一直是捆扰业界的问题。国际商会于2006年10月25日通过新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UCP600(2007年版本),UCP600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取代已使用十多年的UCP500在国际范围全面实施。第三,UCP600在贸易交往中的重要意义。UCP600的条款总数由UCP500的49条缩减为39条,在结构上更为紧凑,语言也较之UCP500更为简洁。另外,在UCP600的第一条中明确了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本惯例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说明UCP600的适用范围较大,在这种情况下,由于UCP600在内容上也有较大的变化,所以在新环境下,启用UCP600新规则是相关当事人的应对之策。认识新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于从事外贸业务的工作人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正是在这一国内外环境下,本文意在通过与UCP500的对比,阐释UCP600的变化、意义与新涵义,以及在UCP600新规则下信用证相关当事人应该注意的问题,探索在此规则下对信用证结算各方的影响,并由此探讨在适用UCP600信用证新规则下,信用证相关当事人应该如何防控法律风险。(二)研究价值理论上的研究价值第一,分析UCP600有利于信用证相关当事人防控信用证法律风险。对UCP600的研究,从理论上解决信用证相关当事人选择信用证易产生的法律问题,为防控信用证法律风险和贸易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指导。第二,UCP600新规则的研究推进了信用证制度的发展。信用证法律制度的最大特点与优点即在于它以银行信用为保障,通过与基础合同相分离,凭符合条件的书面单据为付款条件的方式,使之成为对卖方有保障且非常便捷的国际贸易支付手段,因此各国立法仍非常强调最大限度地保障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徐冬根:《信用证法律与实务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