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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buzaiwuzhuang123 2019/9/17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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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 LOGO 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树立良好行业形象,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间融资机构,是指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 号)设立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第三条 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为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商标(LOGO)(以下简称“行业标志”)的注册所有人,享有对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第四条 行业标志为注册普通商标,注册使用范围为所有商品和服务项目,省协会有权依法许可省协会会员或其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使用该商标,许可使用范围以双方1签订的许可合同为准。第五条 省协会负责行业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行业标志许可合同》(以下简称“《许可合同》”)的签订和行业标志使用情况管理工作。省协会驻各设区市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民间融资机构行业标志使用申请的初审、行业标志使用情况跟踪检查;负责本地区违规、非法使用行业标志的查处工作。第二章 行业标志的使用和管理第六条 申请行业标志使用的民间融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经省金融办审核同意并进行统一编号;2、经当地有权部门批准; 3、完成工商注册,取得法人登记证书;4、取得省协会会员资格;第七条 民间融资机构的营业网点或分支机构使用行业标志应履行下列程序。1、在县(市、区)内经营的,增加营业网点使用行业标志的,应在办事处备案。2、在全省范围内经营的,在设区市内跨区设立营业网点2使用行业标志的,应在当地办事处备案;跨设区市设立分支机构使用行业标志的,应通过当地办事处向省协会提出申请,省协会同意后方可使用。第八条 申请机构应通过办事处向省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行业标志使用申请书;2、省金融办的批复文件和机构编号; 3、设区市金融办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4、加盖公章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5、省协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办事处对民间融资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省协会。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第十条 省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正式受理,并下达受理通知。第十一条 通过省协会审查受理符合条件的,省协会应通知申请机构办理以下事项:1、签订《许可合同》;2、领取《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企业形象识别系统》资料。第十二条 《许可合同》有效期为 2 年。使用人须在合同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向商标所有人重新申请续签合同,逾期不申请者,视其自动放弃使用权,每次延续的时间仍为 2 年。3第十三条 行业标志的使用:1、申请机构必须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展示机构名称、行业标志和机构核准号,并经当地办事处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2、行业标志图案(包括核心图形、图色)不得改变,大小可以根据载体情况同比例缩放;3、协会许可的行业标志使用的其他范围和要求。第十四条 《许可合同》有效期内,行业标志使用机构的机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