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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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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bai1968104 2019/9/18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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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深国房〔2008〕38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廉租住房建设、配租和管理,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拟定了《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应保尽保、全面覆盖的廉租住房保障目标,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货币配租为主,实物配租为辅。本办法所称货币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申请、审核与配租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第六条 随着住房保障水平的提高,对拥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并符合第五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可视情况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我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第七条 具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家庭,在进行实物配租时予以优先考虑: (一)家庭成员含60周岁以上老人(含孤寡老人); (二)家庭成员含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 (三)家庭成员含重点优抚对象。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均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以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第九条 申请人于每年规定时间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深圳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军烈属证、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或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验原件)。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居民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材料。(二)社区工作站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