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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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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9/19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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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政策,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是指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房补贴,资助其租赁住房的一种住房保障方式。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房补贴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第四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租房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租房补贴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对全市租房补贴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负责筹集、使用和管理租房补贴资金,指导、推动和管理区县实施租房补贴工作。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为各区县租房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本区县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租房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租房补贴的相关工作。第二章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第五条租房补贴资金由市住房保障资金列支。第六条租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国土房管局在每年年初根据年度租房补贴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全市租房补贴资金年度预算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确定的租房补贴资金预算,视工作进度拨付资金。当年未使用的租房补贴资金可结转下一年使用。第三章保障条件及标准第七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拟定租房补贴的保障条件及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租房补贴的保障条件及标准,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和保障资金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第八条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二)上年人均收入低于2万元(含);(三)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9平方米(含)以下;(四)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政策。第九条租房补贴的相关标准:(一)租房补贴保障标准和租房补贴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届时公布的住宅租赁指导租金、本市城镇居民住房水平、家庭住房消费支付能力和住房保障能力等因素制定。租房补贴保障标准为: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4元;武清区、宝坻区和静海县、宁河县、蓟县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2元。租房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二)月租房补贴额的计算公式为:家庭月租房补贴额=租房补贴保障标准×家庭应补贴面积。家庭应补贴面积=租房补贴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享受租房补贴人口-家庭现住房使用面积。家庭应补贴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计算。每户家庭最低月租房补贴额为:市内六区240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210元,武清区、宝坻区和静海县、宁河县、蓟县180元。第十条申请家庭补贴人口的认定,原则上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认定方法执行,因就业在本市落户的单位城镇户籍集体户口、申请人配偶与申请人未在同一户籍的也应包括在内。申请家庭补贴人口确定后,其收入计入家庭总收入,其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家庭现住房面积认定,并享受租房补贴。第十一条申请家庭住房的认定:(一)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