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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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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9/19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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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发布单位】山西省【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5〕64号【发布日期】2005-08-22【生效日期】2005-08-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5〕6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  (一)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出租汽车行业是城市重要的服务行业,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1998年出租汽车管理体制改革以来,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健康平稳,但个别城市还存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不规范、运营环境不宽松、行业管理不得力等问题。对此,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一定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从服务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出发,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严格按照《通知》精神,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规划,是城市人民政府对出租汽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进行调控,防止过度增加出租汽车数量而导致供求关系失衡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重要手段。目前,我省大多数城市都没有编制和实施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出租汽车发展缺乏调控依据,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必须尽快予以编制。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目标和战略,合理确定本地区出租汽车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必须纳入《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既要符合公交优先的原则,又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要求,在道路空间和时间的使用上,确保不同公共交通方式协调发展。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认真组织好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地级城市要于2006年底编制完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县级城市要于2007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各县也要积极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三)切实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职责,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市长负责制,组织协调建设、交通、财政、发展改革委、价格、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审计、质监、环保、信访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为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和发展,创造一个和谐的环境。要及时了解行业动态,针对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重点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等有关规定要求,就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条件等,作出严格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出租客运管理机构,要严格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发放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