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产权制度改革城镇集体企业刻不容缓的选择
【作者】杨钢
【作者简介】杨钢,研究员,1956年生,现任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经济体制改革所所长,《经济体制改革》杂志常务副主编,四川联合大学兼职教授。
【内容提要】文章认为,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存在着产权主体不清,财产占用上吃“大锅饭”,以及封闭式、凝固式占有等突出弊端,既不利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优越性的发挥,也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文章针对城镇集体企业形式多样、情况复杂的特点,提出了产权制度改革的10种形式,即破产、转制、兼并、出售、带资解体、赠予、分立、合并、净资产承包或融资租赁、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对于当前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在产权界定、资产量化、股权设置与滚转以及职工平均持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文章也提出了重要的对策建议。
城镇集体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城镇集体企业在发展生产、提供服务、为国家增加积累、扩大人员就业、改善市场供应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及其彼此之间的激烈竞争,在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以及“三资”企业的四面夹击下,大多数城镇集体企业处境艰难,每况愈下,甚至在死亡线上作着最后的挣扎。
城镇集体企业缺乏活力,原因多种多样,但根子在于产权关系的不合理。现行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主要是在50年代中后期“让私有制绝种”和“彻底消灭剥削”的政治与经济背景之下,适应建立无所不包的产品经济体制的要求而形成并逐步发展起来的。40多年的实践证明:它既不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最佳形式,也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从根本上解决城镇集体企业的活力问题,非对其产权关系进行改革不可。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求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党的十五大报告,也为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一、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关系的主要弊端
现行集体企业产权关系的弊端,集中表现为以下4个方面:
第一,产权关系模糊,冲淡了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现行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除民办集体外,基本上都是在职工个人没有任何投资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例如,国有企业中的厂办集体和街道兴办的集体企业,都是采取“先修庙后请和尚念经”的办法,职工进厂时既未带钱,也未携物。50年代合作化时期建立起来的“老集体”,虽然主要由老手工业者的投入而形成,但这些人早已相继离开了企业,现有职工也并非企业资产的真正主人。同样,集体企业的职工因故离开企业另就它职时,也不能带走企业的分文财产,或由其亲属取得部分继承权。这种模糊不清的产权关系,使职工很难感受到自己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真正关心企业资产的损益。40多年以各种形式平调城镇集体企业财产的现象屡禁不止,职工亦不愿象保护个人财产那样奋起自己,其根本原因亦在于此。
第二,不加区别地强调“平等占有”资产,使不少职工滋生了财产“大锅饭”的意识,强化了分配中的“大锅饭”现象。长期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