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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做物业管理这么难.docx

上传人:buzaiwuzhuang123 2019/9/21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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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做物业管理这么难.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为什么做物业管理这么难?上辈子做了孽,这辈子做物业!年底同行小聚,与会物业精英们都在诉苦物业管理太难做,行业薪酬太低,工作压力大。“做物业管理有永远也做不完的事情,你想做就会有你可做的”;“物业服务企业所做的好多工作,业主都不理解,真是难干啊”。曾几何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逐渐深入和房地产业的野蛮生长,物业管理不仅是“房地产黄金时代”奇迹的见证者,还得到空前迅猛的发展。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3 年全国仅商品房在建面积就达到 66 亿平方米,这还不包括数量巨大的小产权房、集资房、军产房,以及越来越多的政策性住房。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曾于 2013 年7 月做出一个粗略的统计,在对全国 12 个省/区的政府工作报告、文件、规划和新闻报道等进行广泛检索后发现:12 个省会城市全部提出要推进新城新区建设,共规划建设了 55 个新城新区,其中沈阳要建设 13 个新城新区,武汉也规划了 11 个新城新区。可是回首再看物业管理行业的“衣食父母”,业主们对咱们的态度,客户满意率也未必全能达到合格线水平。那么,一个行业发展了三十多年的时间,为什么做物业管理还是如此艰难?一、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实操性,解决现实问题乏力2003 年 9 月 1 日《物业管理条例》、2007 年 10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施行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级市也相应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红头文件,国家指明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方向,可是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原则性规定的过多,实操性差,缺乏解决现实问题的落脚点,同时进一步加深了人民法院、新闻媒体和社会大众对物业管理行业的误解。1、《物业管理条例》第 35 条的刍议依据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是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约定服务的义务和不履行合同约定时的责任的规定,其核心在于物业服务企业就业主受到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责任有重要的前提条件,那就是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即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约行为。在实践中,有哪家物业服务企业会把因自身过失或是工作疏忽所造成的业主人身和财产损害必须赔偿写到《物业服务合同》里?况且,原建设部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也并未将此内容纳入其中。归回现实,又有哪位业主因为车辆丢失、剐蹭或是家中失盗能够理智和心平气和的不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赔偿的?又有哪家人民法院在受理业主此类案件时不让物业服务企业或多或少地按照所谓“公平原则”、“无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又有哪家媒体不就此来大肆渲染“黑物业”有多黑、“烂物业”有多烂的?真实情况是:业主会围堵办公室不依不饶,非要物业服务企业给各说法;人民法院乐于“和稀泥”,让物业服务企业给受损业主物业费打折;各种媒体对本来可以协商处理的事件无限放大并连载报道,用舆论的力量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道德的审判。2、《物权法》第 83 条的刍议依据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