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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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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doc

上传人:changjinlai 2019/9/27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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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呼和浩特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四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办理预售许可但未办理初始登记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支付的定金、房价款。第三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用全程全额的监管方式。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后止。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购买该预售许可项目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支付以上建设资金后仍有剩余的情况下可以偿还该监管项目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选择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由监管机构、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呼和浩特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就同一个批准预售的项目按幢或多幢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机构与监管银行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进商品房预售资金网上监管。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协议三方的名称、地址;(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四)预售项目的建筑面积和套数;(五)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时,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施工合同;(二)建筑材料、设备的购销合同;(三)监管项目(按幢或多幢)的工程形象进度表;(四)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五)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六)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七)监管前项目付款明细。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相关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供变更后的有关资料。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资金监管账户的,经协议三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原监管协议,同时签订新的监管协议,将原资金账户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资金账户期间,暂停该项目的网上预售。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现场公示监管协议,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注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购房人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将房价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银行按缴款通知书收取预售资金并向购房人出具缴款凭证。购房人凭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交款票据。为购房人提供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将发放的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资金使用计划分次申请用款。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支付管理及营销等费用的,按每次支付的施工款的5%同时计提。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