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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ttteee8 2019/9/28 文件大小:5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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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住房)》补充协议出卖人: XX房地产开发公司 买受人: 鉴于:双方就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开发的【 1项§【 ]楼【 1单元【 】号房屋(下称“该房屋”)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下称“《预售合同》”)。现经友好协商,双方就《预售合同》未尽事宜,达成以下补充协议(下称本I•办议),以资共同恪守:第一条本条为对《预售合同》第三条的补充约定《预售合同》第三条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朝向”是指:该房屋的房屋平面图(附件一)中画星号(*)的房间的窗的朝向。《预售合同》所称的东、南、西、北、东北、东南、西南、西北均不屈于地理学意义上的经度、纬度的概念,而是依据约定俗成的,根据口常生活经验所做出的判断。第二条本条为对《预售合同》第五条的补充约定《预售合同》第五条第1种方式计算出的总价款以该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与该房屋预测建筑面积之乘积为准。第三条本条为对《预售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的补充约定1、 《预售合同》第九条及第十条所约定的规划变更及设计变更,不包括出卖人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冇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必须进行的变更;亦不包括该房屋各类室内外管道(如上下水、供暖、天然气、厨卫排风等)的位置、各类强弱电插座位置、灶台和洁具设计预留位置的变更。2、 买受人同意:(1)在《预售合同》生效F1前已发生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无须通知买受人或征得买受人的同意,亦无须在签订《预售合同》时告知买受人。买受人承诺不以该等变更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或其他责任;(2)在《预售合同》生效后,如发生的规划、设计变更不属于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所列内容或不影响该房屋使用功能的,出卖人无须通知买受人或征得买受人同意,并无须向买受人进行补偿。3、 《预售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不适用于笫九条和第十条约定的规划、设计变更所导致的而积改变。4、 根据《预售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的约定买受人不退房的,买受人同意双方按照冇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实测建筑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四条本条为对《预售合同》第十三条的补充约定1、 将《预售合同》第十三条第1、(2)的全部内容变更为:市政供电:交付时达到具备220(土20)伏特,50赫兹的用电。2、 双方同意,凡未建于该出让地块范围内,在该项目周边的其他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学校、幼儿园、银行、邮局等)均不属于《预售合同》约定的交用范围,该等设施的交用以具体建设情况为准,出卖人不就该等设施向买受人承担任何责任。3、 因该房屋所在小区(下称“本小区”)不同楼栋建设进度不同,而导致本小区整体绿化、环境、道路、围墙、停车库(场)、幼儿园等未能在《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4、 因延期交房而导致该房屋未能在约定期限达到《预售合同》第十二条的使用条件的,则第十三条约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及其他设施交用口期相应顺延到出卖人实际交付该房屋之Flo第五条本条为对《预售合同》第十四条的补充约定1、 若非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市政配套设施未能按时提供,或因政策调整、施工屮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无法及时解决而未能按时交付的,出卖人可凭政府部门或相关市政配套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据实予以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