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9〕83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的管理,规范停车秩序,维护交通安全和畅通,合理使用城市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公共场地指政府投资建设或由建设单位为政府代建的公共场地、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场地、以及政府已收储的待开发土地;临时停车场指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场和停车点;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指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临时停车场停放车辆时交纳的费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绕城高速公路范围以内的市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第四条临时停车场的设置遵循以下原则:(一)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临时停车场是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临时停车场的设置不能影响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二)科学的原则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必须充分考虑道路条件、道路的交通特征以及行人、非机动车等各种交通参与者的通行。(三)方便市民的原则临时停车场设置应根据市民停车需求,在非繁忙路段适当设置短时间免费临时停车位,方便市民出行时停车。(四)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原则临时停车场设置前应分析路内停车的交通特征,根据客观条件制定符合实际的方案,原则上不得在人行道上设置汽车停放点。在不影响交通畅通的情况下,尽可能发掘现有道路的潜力,合理利用支干道路,分时段设置临时停车场,解决停车问题。(五)系统性和动态性综合考虑的原则综合考虑交通网络和交通系统的问题,采用最佳解决方案,并根据市区道路网络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六)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的原则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有关市容市貌的要求。第五条下列区域原则上不能设置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场(一)有碍市容或者占用消防通道的;(二)在人行道设有燃气、供排水、供电和光缆等各类管线检查井的位置;(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的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的地段;(四)道路交叉口、学校出入口和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范围内;(五)市区主干道和交通流量大的次干道和支路;(六)盲道和无障碍通道;(七);(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停车的路段。第六条临时停车场管理分免费和有偿使用两种方式。在非繁忙路段的市场及其他公共设施附近,适当设置短时间免费临时停车位,免费停放车辆的停放时间不能超过30分钟。对有偿使用的临时停车场实行管理与经营相分离。第七条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容管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制定我市市区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的规划。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的设立审批,由市规划局、建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五项整治办等部门共同参与勘验、确定后,由市公安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第八条市公安局负责对按规划确定的临时停车点进行设点划线,设置明确的停车标志。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