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团体保险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授课人简介
概述
目录(以国寿金鑫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为例进行介绍)
第一部分概述
第二部分投保范围(保险合同当事人、被保险人等的法律地位及相互关系)
第三部分如实告知(含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第四部分年龄申报不实
第五部分保险责任开始与保险期间
第六部分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第七部分损失补偿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第八部分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九部分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部分无效保险合同及其处理
第十一部分保险合同争议解决
概述
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构成
投保范围
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红利事项
保险费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如实告知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保险事故通知
概述
保险金的申请
借款
欠款扣除
合同内容变更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争议处理
释义
概述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金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保险条款是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监管的变化)
从保险公司内部来说,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业务发展和管理的依据;从外部法律关系来说,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履行的依据。
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事前控制风险的关键环节,反映了一个公司的管理水准和形象
保险条款的制定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诸多环节
保险条款具有局限性,不能解决业务发展和管理中的所有问题,需要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实际,不断进行修改、完善和创新。
保险条款日益受到关注,媒体和消费者对保险条款也提出不少质疑。中国保监会做了很多工作,如保险条款通俗化、保险条款标准化。
各国保险公司高度重视保险条款的制定与法律审核工作,并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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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保险与保险合同
保险的概念
对于什么是保险,即保险的本质,各国保险界众说纷纭,有各种不同的学说。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与我公司的宗旨“成人达己、成己为人”是一致的),其目的在于稳定生产,确保人民生活安定。
从法律角度讲,保险是一种契约,或为由契约而发生之债权债务关系。我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特征
作为危险管理的一种方式的保险,具有如下特征:
保险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无危险则无保险。
概述
一是危险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不可能发生或者肯定要发生的危险,不能构成保险危险。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51条明确规定:“保险契约订立时,保险标的之危险已发生或已消灭者,其契约无效;但为当事人双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二是危险发生的时间不能确定。
三是危险所导致的后果不能确定。
四是危险的发生对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来说,必须是非故意的。
认识保险危险特征的实践意义
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死亡,按照危险的特征,应不予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分析:先出险后投保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必须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保险的目的是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或给付。
关于保险的分类
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概述
我国《保险法》第92条的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存在的缺陷及完善的办法:按照保障性质进行分类。
值得关注的问题
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的区别。如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在实务操作上存在一些问题。
寿险公司是否可以经营责任保险?
《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的规定
人身保险产品按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利差返还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我公司目前没有开办)等。
人身保险产品按保险责任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按保险责任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
概述
定期寿险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终身寿险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两全保险指在保险期间内以死亡或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指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
按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疾病保险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