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瘢院系:法学院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姓名:陈振宇诳凇危。口指导教师:朱芒教授完成日期:年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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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扪埒日期:年∥月岁日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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侈掺宝保密口,在一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日期:少口晗缭鹿不保密瓯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月乡日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上海交通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本学位论文属于朐谝陨戏娇蚰诖颉啊獭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指导’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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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程序研究摘要论文从行政法的角度出发对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程序的制度现状、历史发展及其价值追求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公众参与程序的运行及其司法保障机制的构建框架。《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确立了我国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程序的基本图形。本文对城市规划编制、确定、实施和修改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程序的制度现状作了梳理,认为公众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获得了参与城市规划的权利,但是从总体上看,公众参与程序的可操作性和参与度还有待提升。我国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是一个从域外引进的概念,深受域外制度实践的影响。虽然从程序外观上看,目前我国的参与程序与美国的相类似,都呈现出羁束性与裁量性并重的局面,但是我国公众参与程序的生成路径却迥异于美国。公众参与程序是一种“具有功能意义的合法化程序’’。一方面,公众参与有助于提升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接受性;另一方面,公众参与可以化解城市规划所面临的合法性危机,能够为城市规划提供合法性的基础。当公众参与成为一项法律制度以后,规划机关为了确保城市规划◆●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的“合法律性匦氚凑辗ü娣兜囊G笳箍2斡牖疃煌保婊关常常基于现实的考虑开展更多的参与活动,以促进规划的“合法性”疚姆直鹛教至恕盎诜ü娣兑G和“基于现实考虑那疤下,确定参与事项、参与主体、参与方式和参与效力的不同方法。并且结合个案指出,适当的参与机制应当在确保“合法律性幕∩希尽量追求程序的“合法性公众参与权获得司法保障是公众参与程序得以有效运作的制度支撑。在我国,公众的参与性权利不能获得司法的单独保障,只能借助法院对于行政行为的审查而获得附带性的救济。同时,享有规划过程的参与权不意味具有对规划行为的起诉权,唯有与规划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闹魈宀趴梢酝ü鹚叩姆绞奖;ぷ约旱牟斡权。法院对羁束性参与程序的审查以形式审为主,而对于裁量性参与程序的审查应当兼采形式性和实质性的审查方式,既要审查程序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外,更要审查程序的运作是否能够为不同利益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可否促使决策机关公正全面的听取公众的意见。关键词:城市规划,公众参与,运行机制,司法保障●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此处所说的“合法性”指,也可以译为正当性。关于合法性的解释请参见后文第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