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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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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docx

上传人:aisheng191 2019/10/8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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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辽财非 (20116)415 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地税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 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征收工作,自 20I6 年 9 月 1 日开始。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6 年 6 月 29 日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笫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笫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笫三条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笫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人员。笫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二章 征收缴库笫六条 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笫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 1 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 至 2 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3 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 2 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笫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一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含 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笫 1 号]和后续有关工资总额的规定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规定、解释为准)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公式为: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月份在职职工人数总和除以实际月份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公式为: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月份总和除以 12 个月。笫九条 各类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