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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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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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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制发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02-07-19编号:青政发〔2002〕78号标题: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从我市实际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实践,破除公有制实现形式上的思想束缚,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战略重组,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改变国有产权主体单一的状况,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竞争力。(二)总的目标:从现在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处于竞争性行业又不属国家重点控制的大多数国有企业,退出国有资本,改造成非国有的公司制企业。二、配套政策及职工安置办法(三)国有企业整体退出和分立改制涉及职工安置的,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按以下标准折抵企业净资产:。原固定制职工,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组织调动的职工按本人连续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按照1250元的标准给予资产折抵。合同制职工,按其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按照950元的标准给予资产折抵。。下岗职工出中心政策不变。国有企业整体改制退出国有资本,应在改制前对中心内不符合“协保”和退养安置条件的小龄下岗职工予以妥善分流安置,实行小龄下岗职工先出中心,后改制的原则。原已出中心办理“协保”和退养安置的职工,以及中心内符合“协保”和退养安置条件的下岗职工,按其分流安置所需费用,一次性给予资产折抵,由新改制企业负责管理,原“协保”协议和退养安置协议继续履行。。企业改制前办理厂内退养的人员,继续履行原退养协议,退养待遇不变。企业可按退养职工所需费用一次性给予资产折抵,由新改制企业负责管理。。工伤职工按在职职工标准进行资产折抵的同时,另外增加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折抵。标准为本人自企业改制时起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月数,乘以改制前本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比例分别为伤残五级60%、六级50%、七级35%、八级25%、九级15%、十级10%。改制前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75%的,以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75%为计算基数;高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计算基数;职工在单位工作不满一年发生工伤的,以实际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计算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0年。。按其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给予资产折抵。、供养直系亲属、家属工。以2001年生活费标准为基数,计算10年,给予资产折抵。(职)职工。按照30元月·人的标准,并按照企业退休(职)职工平均年龄与社会平均寿命计算的差额年限给予资产折抵。。以2001年6500元人·年为基数,每年递增12%,计算10年,给予资产折抵。(四)折抵的资产,首先用于职工安置、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和相关费用。被改制企业录用的职工,职工资产折抵部分可以转为职工在改制企业的股份,也可以不转为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