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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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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uzaiwuzhuang123 2019/10/9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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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两侧广告设施和标牌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省政府令第 142 号、第 169号、第 172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两侧是指从公路沿线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无边沟的,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 5 米,下同)外缘起算,高速公路 80 米,国道 50米,省道 30 米,县道 20 米,乡道 10 米以内的范围。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告设施,是指用于承载、支撑商业广告的各种载体;所称标牌设施,是指用于承载、支撑除公路标志、商业广告以外的标识的其他各种载体。第四条  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第五条  广告设施的规划应当不妨碍行车安全,数量适当,间距合理。第六条  下列区域不得规划广告设施:(一)公路建筑控制区;(二)交通标志前后 100 米范围内;属于国道的,交通标志前后 500 米范围内;(三)隧道口上方,边坡、坡脚护坡上,交通标志、安全设施上;(四)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区域。第七条  广告设施规划位置,纵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路基宽度、设计速度、中央分隔带、线形等因素。不设中央分隔带的公路,对向间距应当大于交通运输部《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规定的最小超车视距。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间距要求:(一)高速公路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 2000 米,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 300 米;(二)国道、省道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 1500 米,设中央分隔带公路的两侧相对纵向间距原则上不小于 200 米;1(三)县道、乡道单侧间距不小于 1000 米。互通立交区、服务区在不影响公路标志、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原则下可以适当放宽。第八条  公路两侧广告设施位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规划:(一)省管高速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省高速公路网公路,下同)两侧及其服务区,由省公路管理局编制规划方案,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规划;其他高速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省高速公路网公路除外,下同)两侧及其服务区,由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部门统一规划,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二)国道、省道沿线两侧及其服务区,由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三)县道、乡道沿线两侧,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第九条  广告设施规划方案,应当包括《广东省公路两侧广告设施规划方案表》(见附件)、全线规划位置示意彩图、分段(区域)规划位置详图和必要的文字说明。第十条  广告设施应当在规划位置设置和施工,并按照以下程序报批:(一)省管高速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内的广告设施,由省公路管理局审批。广州、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省管高速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内的广告设施,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政府令第 142 号)的规定,由省公路管理局委托广州、深圳市政府审批。其他高速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内的广告设施,由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审批。(二)国道、省道沿线两侧的广告设施,由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审批。(三)县道、乡道沿线两侧的广告设施,由县级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审批。2第十一条  在公路两侧设置标牌设施,参照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审批。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广告标牌设施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