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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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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11/19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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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发布单位】81903【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1-03-30【生效日期】2001-03-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  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广告设施,是指在公路及其两侧用于承载、支撑商业性广告的各种设施;所称标牌设施,是指在上述区域内;用于承载、支撑除公路标志以外的各种非商业性标示、标识设施。  第三条第三条下列地点可以设置广告设施:  (一)公路收费站和广场;  (二)高速公路配套的服务区;  (三)公路隧道口上方;  (四)广告设施的外缘滴水线离公路边沟外缘5米以外。  第四条第四条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设计应先由省交通厅统一规划和同意,再由工商部门进行广告发布审批。  制定广告标牌设施设置的规划应当符合公路净化、美化的要求;做到数量适当,间距合理,美观大方,不妨碍公路安全畅通,与公路景观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其报批程序为:  (一)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由省公路管理局制定规划方案报省交通厅审批;  (二)其它公路按现有的管理权属,由县级交通局或公路局制定规划方案;报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或公路局审批,审批后的规划方案报省交通厅备案。  第五条第五条广告设施的规划方案批准后,确定设置点具体位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属国道和一级公路,先由县公路局初审,再报地级以上市公路局复审,最后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报省交通厅备案;  (二)属高速公路,由该路段路政机构初审;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报省交通厅备案;  (三)属其它公路,按现有的管理权属,由县交通局或公路局初审,报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或公路局审批,报省公路局备案。  第六条第六条需要在公路及其两侧设置标牌设施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的标牌设施禁止附设广告。  第七条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前,应当向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填写《广东省公路及其两侧设置非公路标志设施申请呈批表》(附件);  (二)设置位置平面图;  (三)支架结构和基础设计图;  (四)版面设计效果图(包括标明板面材料、尺寸);  (五)广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八条第八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本规定第五条的权限作出是否准许设置的决定或者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上一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广告申请批准后必须在3个月内设置,过期无效。  第九条第九条广告、标牌设施占用公路路产或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赔偿或补偿。  第十条第十条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广告、标牌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标准;  (二)设置广告、标牌应当做到整齐、美观,与公路自然景观相协调,并符合公路净化、绿化、美化建设的要求;  (三)广告、标牌的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干扰公路标志的使用;  (四)不得使用对驾驶员产生眩目影响的材料和设备制作广告、标牌;  (五)设置的广告、标牌应当在其正面右下角标注公路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