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依法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建立企业自我约束机制贾玉贵
安全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我们公司作为高危行业的煤炭生产企业,做好安全基础管理有着更特殊的重要意义。下面,就如何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按照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谈几点粗浅的认识,供大家参考。
一、依照国家现行煤矿安全管理体制,必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体系。
(一)、国家现行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国家检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
1、国家检察
国家检察是国家法律授权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国家的名义行使国家权力,依法对煤矿进行监督检查,是一种强制性的监督(各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局) 。
2、地方监管
地方监管是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实施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同时也负有监管主体的责任。(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
3、企业负责
企业负责是国家法律确定的对本企业的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就是要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
在安全管理中,“企业负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安全管理的主体。国家监察,地方监管都是围绕着“企业负责”展开的,安全生产只有通过我们“企业负责”才能实现。
(二)国家对煤矿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的法律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
2、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煤矿的“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防突,电气设备防爆、水文地质等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机构实行派驻制,驻矿安全管理机构由集团公司领导直接管理。(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3、矿井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并保证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的指导意见)。
4、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三)公司及各矿井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公司重组后,因矿井个数和规模仍是省内较大的煤炭生产企业。一直受到各级政府和煤矿监管、检察部门的关注。并明确对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上仍按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但矿井生产能力划分,有30万以上的较大型矿井又有30万吨以下的小矿。所以,各种规定都要执行。
目前,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文件规定和煤矿监管,监察部门的要求,公司各矿井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矿井主要负责人,矿井专业副职和专职安全生产单位的专职人员配备也符合规定,基本上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满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需要。有了安全管理体制重要的是发挥其职能作用是我们各级经营者要抓的一项重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