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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航道局案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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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航道局案卷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dsjy2351 2019/10/10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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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航道局案卷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案件的查处和办理,严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办案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长江航道局及所属各辖区航道局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及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以下简称案卷)是指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和档案管理的要求,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和收集的有关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文书和材料,整理归档而形成的卷宗材料。第三条长江航道局及所属各辖区航道局设立的航道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工作责任心强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执法案卷管理工作。各单位法制部门负责对案卷的管理、立卷、归档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案卷评查。第四条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立卷人的立卷和归档工作;(二)负责案卷的接收、审核、保管、利用、编研和统计工作;(三)对本机构库存案卷进行鉴定,按照规定定期将案卷移动至档案管理部门。(四)与案卷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五条案卷应当客观反映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体现依法行政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即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第二章立卷第六条执法机构应当在具体行政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资料,按照规定的类别、顺序排列,立卷归档。第七条执法机构应当指定立卷人对案卷材料进行立卷、分类装订。立卷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作、收集、整理、保管与案件相关的文书材料;(二)筛选、检查、修补文书材料,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当及时补齐或者补救,剔除与本案无关的材料;(三)填写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四)排列卷内文书材料、编写页码;(五)装订案卷;(六)按照规定移交案卷;(七)与立卷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八条立卷人应当在具体行政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立卷。第九条立卷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整理:(一)案卷封面;(二)卷内目录;(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立案审批表;(五)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鉴定意见、陈述笔录等;(六)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等;(七)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等听证文书;(八)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等;(九)执行的票据等材料;(十)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十一)结案报告;(十二)备考表。第十条案卷封面题名应当由当事人和违法行为定性两部分组成。卷内目录应当包括序号、题名、页号和备注等内容,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备考表应当填写卷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由立卷人签名。第十一条卷内文件材料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用铅笔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字迹页面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大张材料折叠后应当在有字迹页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A4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好再编写页号。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码。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卷,应当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第十三条案卷装订前要做好文书材料的检查。文书材料上的订书钉等金属物应当去掉。对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小页纸应当用A4纸托底粘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