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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aishangni990 2019/10/12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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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重庆市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规范绿色建材评价与标识管理,更好地支撑绿色建筑发展,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4〕75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2013―2020 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37 号)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保障人体健康,满足质量性能要求,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材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对申请开展评价的建材产品进行评价,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具有可追溯性,标识的式样与格式按相关要求制定。标识等级依据技术要求和评价结果,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第五条 评价标识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开展。第六条 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绿色建材,鼓励新1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绿色建材的应用情况满足相关要求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监督管理,组织和指导区县相关主管部门、绿色建材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等开展工作,建立“重庆市绿色建材专家库”,动态发布管理绿色建材标识产品目录,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第八条 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应会同区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区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材产业培育、推广应用、动态监管等工作。第九条 评价机构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参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公开、择优确定,评价机构负责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具体实施,组织开展技术评审以及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 评价机构与申请评价标识的企业不得有任何经济利益关系。从事相关建材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作为评价机构。第三章 申请和评价第十一条 本市建筑工程领域所使用的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建筑材料均可申请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凡属于国家、行业和本市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产品,不得纳入评价标识范围。2第十二条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申请相符的生产能力和知识产权;(三)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四)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五)申请的建材产品符合绿色建材的技术要求,并已在实际工程中应用;(六)申请的建材产品无成果、权属争议或纠纷;(七)其他应具备的条件。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一)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请表;(二)申报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三)由相应资质和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型式检验报告;(四)工程应用情况说明;(五)建材生产、工程应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