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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产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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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产品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10/15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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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6-01-01【生效日期】2006-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农业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产品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产品管理,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  第三条第三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产品生产、销售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产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业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农业机械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产品鉴定、质量调查、质量投诉的检验工作。  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农业环境保护和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农业机械产品实行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目录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实行农业机械推广产品目录管理。  纳入国家生产许可证和强制认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第七条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目录由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编制与发布。  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目录是农业机械产品生产、销售和管理的依据。  第八条第八条农业机械生产者申请农业机械产品列入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目录的,应当向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省(部)级以上产品定型鉴定证明、产品标准文本、产品使用说明书。  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农业机械生产者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列入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目录,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农业机械生产者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第九条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结构调整、推广农业新技术和加快农业机械更新的需要,确定、公布农业机械推广产品目录。  农业机械推广产品目录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扶持政策的依据,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重要信息。  第十条第十条农业机械生产者申请农业机械产品列入农业机械推广产品目录的,应当向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推广鉴定申请。  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自治区农业机械产品鉴定检验机构对农业机械产品进行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鉴定合格的,由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核发推广鉴定证书和推广鉴定专用标志,列入农业机械推广产品目录,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农业机械生产者要求将其产品列入农业机械推广产品目录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农业机械产品推广鉴定证书和推广鉴定专用标志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超范围使用。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调查工作,及时、有效地处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并适时向社会公布质量调查结果。  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调查包括质量跟踪调查、区域性质量普查、市场调查、抽样检验等。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实施农业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