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三、四卷序论补
——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普遍原理与中国封建主义
当研究中国封建制社会的特征及其发展的途径时,我们必须依据马克思
主义的基本理论来先审察封建史学的传统观点与资产阶级历史编纂学的阶级
偏见。封建史学往往以大量的传统的道德、荣誉观点以及托古改制式的理想
化了的法权观点,把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歪曲地记录下来;资产阶级的历史
编纂学又一贯地依据近代资本主义自由的私有权来混淆封建主义财产关系的
“特权、例外权的类存在”(解释见后),造成了极大的混乱。
我们提倡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历史实际相结合的创造性的科学研究,
同时也反对这样的态度:或者孤立地用一句封建主义的定义来代替各个角度
的全面分析,或者动不动就武断地说马克思主义的普遍性的理论不适用于中
国。这种态度妨碍人们对科学理论进行虚心而认真的研究。
这里,有必要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天才地科学地概括了的有关封建
主义生产关系的普遍规律的某些基本原理,作一初步的探索与简略的论述,
这将对于本书第二、三、四卷的论述,提供理论的根据。
第一节关于封建主义的土地所有权问题
所有权的涵义作为政治经济学的范畴来说,所有权( 或译
所有制)涉及到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它虽有其法权的表现,但正如马克思
和恩格斯所指出的,法律和宗教一样,没有自己的固定的历史,而经济关系
之反映为法律原理,必然是一种头脚倒置的东西。因此,对于所有权(或译
所有制),政治经济学所要把握的是在生产关系的总和中的表现形态,而不
仅只是法权形式。马克思对此有极明确的表述:
“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
系描述一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版,页一八○)
“政治经济学不是把这种财产关系( 或译所
有权关系)就其法权表现作为意志关系总和包括起来,而是就其现实形
态即作为生产关系总和包括起来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
第一卷,莫斯科一九五四年中文版,页三六九;马克思恩格斯通信选集,
德文第兹一九五三年版,页一八二;重点是原有的。)
这样,在所有权这一范畴的涵义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到,它的表现形态
既然是指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那末它就不是抽象的、永恒不变的观念,而
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中具有不同历史形态。
马克思明确指出,“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
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版,
页一八○),并讥笑那些对所有权的不同历史形态的混同:“可笑的是从此
一步跳到所有(,或译所有权的一定形式如私有(,
或译私有权)(并且还把一个对立的形式即一无所有为前提)。历史倒是指
出公有(例如在印度人、斯拉夫人、古代的克勒特人等等中)是原始形式,
这种形式在公社所有的形式上还在很长时间内起了显著的作用。”(政治经
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六年版,页一五○——一五一;德文第兹一九
五八年版,页二四一)同样,我们也应避免这样一种错误,即在论证封建主
义所有权时,也一步跑到一定形态如自由的私有权的历史形态中。
土地所有权的历史形态现在我们再来考察土地所有权
( )这一范畴。一方面,土地所有权和一般的所有权是有区别
的,马克思曾指斥蒲鲁东“表面上似乎讲的是一般的所有权,其实他所谈论
的不过是土地所有权、地租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
版,页一八○)。另一方面,土地所有权是与一定的所有权相适应的,并依
所有权的不同历史形态而有相应的土地所有权的历史形态,这就是马克思所
说的“土地所有权有各种不同的历史形态”(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一
九五八年版,页八○一)。
如所周知,在古典的古代,就已有了私有权或私有制这一形态,日耳曼
的封建的所有权或所有制是对古典的古代的否定,而近代资本主义的私有权
或私有制又是对中世纪封建所有权或所有制的否定。
严格意义的私有权或私有制这一历史形态乃是古典的古代和近代的形
态,而不是封建所有权的形态。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思想体系中不止一
次指出:
“无论在古代或现代人民中,真正的私有权(
或译真正的私有制)只是随着动产(
或译运动的所有权)的出现才出现的。”(德文第兹一九
五三年版,页六一)
“私有权利( )是和私有财产(,或译
私有权或私有制)一起同时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形式
的解体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在罗马人那里的私有财产和私有权利的发展
在工商业方面没有引起进一步的后果,因为他们的生产方式仍原封未动
〔恩格斯在边上注道:放高利贷〕。在现代人民那里工业和商业已经摧
毁了封建的共同性形式,因此对它们说来,随着私有财产和